2003年01月07日 吉地税函[2003]5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长春市新华拖拉机配件厂等45户停产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长地税发[2002]7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长春市新华拖拉机厂等45户停产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共计1 108 712元。 附件:长春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