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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发改价格〔2020〕191号



各区县发改局(经发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等级及基准价格继续按原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日照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管理的通知》(日价费发〔2013〕6号)、原日照市物价局《关于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日价费发〔2015〕34号)规定执行,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调整为不超过20%。

三、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或协商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开发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确定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和收费等级时,应当根据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四、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确定公共服务费具体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五、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20%。

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正常标准的60%。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长期空置房屋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空置手续、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七、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八、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九、城中村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应由住宅小区业主集体协商决定,集体协商不成的,可由村居代管。采取村居代管、业主自行管理模式的安置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村(居)委会或业主集体协商确定。

十、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0元,上浮不超过20%;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元,上浮不超过20%;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0元,上浮不超过20%。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不高于每车每小时2元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不超过6元;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二)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环卫、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使用人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十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收益资金的20%。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门禁系统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卡),以保证小区每户的基本需要。具体配送数量可由房地产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与业主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其他先进设备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保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在免费出入证(卡)和先进设备之间自主选择。

十三、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如需新配置门禁系统,或对原有门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其相关建设、升级改造及费用等事宜,应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协商约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发展改革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9日
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