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浙农渔发〔20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决定自2022年起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0°50′19.36″E,30°19′08.53″N与120°53′45.12″E,30°13′09.50″N连线以上的钱塘江干流(含南北支源头);以及江山港、灵山港、新建溪、金华江、东阳江、武义江、永康江、分水江、渌渚江、葛溪、大源溪、壶源江(壶源溪)、浦阳江、曹娥江、开化江。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瓯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0°45′04.32″E,28°00′01.77″N与120°45′04.32″E,27°58′53.36″N连线和120°47′05.35″E,28°01′04.73″N与120°46′43.40″E,28°00′41.71″N连线以上的瓯江;以及龙泉溪、大溪、小溪、小安溪、楠溪江、好溪、宣平溪、松荫溪、鹤溪、菇溪、乌牛溪。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椒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1°27′00.64″E,28°41′40.66″N与121°27′00.69″E,28°41′11.55″N连线以上的椒江;以及灵江、永安溪、永宁江、始丰溪、义城港、大田港。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四、甬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1°43′25.40″E,29°57′46.12″N与121°43′40.49″E,29°57′39.72″N连线以上的甬江;以及姚江、最良江、候青江、奉化江、县江、鄞江、四明江、东江、剡江。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五、苕溪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0°07′56.71″E,30°56′35.93″N与120°08′07.69″E,30°56′32.52″N连线以上的苕溪;以及东苕溪、西苕溪、南苕溪、北苕溪、中苕溪、余英溪、合溪新港、小梅港、大钱港、罗溇港、幻溇港、濮溇港、汤溇港、杨家浦港和夹浦港。
(二)禁渔期。
全年。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六、运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京杭大运河干流浙江段。
(二)禁渔期。
全年。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对大运河遗产区等水域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飞云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0°35′21.87″E,27°48′09.58″N与120°35′20.30″E,27°47′46.56″N连线以上的飞云江;以及泗溪、玉泉溪、金潮港。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八、鳌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120°31′07.20″E,27°35′29.50″N与120°31′05.11″E,27°35′21.42″N连线以上的鳌江;以及沪山内河、萧江塘河、横阳支江、江南河网、怀溪。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九、其他事项
(一)以上水域中已经实行禁渔的,叠加执行相关禁渔规定。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禁渔规定,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三)本通告规定的江海交汇禁渔界线向海一侧的水域,统一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四)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等需要采捕渔业资源的,以及增殖渔业利用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娱乐性游钓管理。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十、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