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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10-22 鄂人社规〔20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技工院校申报评审表》在湖北省职业培训网(www.hbosta.gov.cn)下载。



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技工院校,必须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的办学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网络。从普通技工学校到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应遵循逐级设立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技工院校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依法申请举办相应技工院校。

第七条  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批准筹建技工学校文件(原件复印);

(二)主管部门申报技工学校的请示;

(三)《湖北省技工院校申报评审表》(学校自评);

(四)申报技工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八条  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置技工学校批复文件(原件复印);

(二)学校主管部门申报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

(三)《湖北省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评审表》(学校自评);

(四)当地高技能人才预测需求论证报告;

(五)学校未来5年发展规划;

(六)其他相关论证材料。

第九条  申办技师学院,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置高级技工学校批复文件(原件复印);

(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技师学院的请示;

(三)《湖北省技师学院申报评审表》(学校自评);

(四)当地高技能人才预测需求论证报告;

(五)学校未来5年发展规划;

(六)其他相关论证材料。

第十条  申报学校组织自评,进行技工院校设置可行性论证,并根据申报设立层次,相应填报《湖北省技师学院申报评审表》、《湖北省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评审表》、《湖北省技工学校申报评审表》。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所属技工学校,由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部)属技工学校,由学校的上级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复审,对经审查认定符合申办条件的学校,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和评分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作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由3—7名技工院校省级或国家级督导员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为单数。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达到相应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设立。

第十六条  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设立。

第十七条  新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名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其他类型学校和培训机构申请举办技工院校,按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和管理权限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