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加快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畜禽屠宰监管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调整的要求,尽快建立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稽查队,明确畜禽屠宰管理部门,确保全市畜禽屠宰管理规范有序。
二、优化畜禽定点屠宰场点布局
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规划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定点屠宰专项规划工作。改造提升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对达不到规划、环保和屠宰规范等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菜牛定点屠宰场(点),加快启动菜牛定点屠宰工作;科学调整设置市级家禽定点屠宰厂和县级家禽定点屠宰点,保障我市家禽“杀白上市”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市、县两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畜禽屠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调运、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巡查监管,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稽查队的作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要建立监管信息互通、畜禽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案件会商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切实维护我市畜禽屠宰秩序。
四、落实畜禽屠宰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经费,加大对畜禽屠宰行业支持。自2014年起开建、2017年底前通过市政府认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由市财政安排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已有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备改造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畜禽屠宰厂(点)的“瘦肉精”监测、待宰期间和贩运途中病害畜禽及无害化处理等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具体补助细则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五、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宣传
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舆论宣传报道,深入宣传畜禽定点屠宰、家禽“杀白”上市的目的、意义,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绿色消费观念,进一步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和科学消费冷鲜畜禽产品。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揭露曝光典型案例,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整治和严惩肉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本通知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