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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军分区关于印发金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3〕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军分区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做好新形势下民兵工作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委〔2003〕3号)以及《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军分区关于印发〈金华城市民兵工作调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军事训练费;

  (二)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费;

  (三)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

  (四)民兵大项军事活动费;

  (五)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费;

  (六)民兵通用装备购置费;

  (七)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

  (八)民兵执行临时性、突发性任务经费。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民兵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企事业单位分担为辅的原则,逐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所需经费采取各级政府拨款和多渠道筹措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第四条 民兵军事训练费由军事机关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编制年度民兵军事训练所需经费计划,分别报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经审核由地方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误工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确定,其他经费标准按照实际需要由军事机关和政府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条 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经费由各级武装部门根据任务和实际需要提出经费计划,纳入同级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年度预算。

  第六条 民兵战备值班、执勤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武部根据年度民兵战备、执勤任务,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人员补助经费标准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确定,其他经费由军事机关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民兵大项军事活动经费由军事机关根据活动需要,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分别报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属地方政府承担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费根据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人员和维护经费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开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民兵通用装备购置费由军事机关根据年度任务和实际需要,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分别报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属地方政府承担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 乡镇人民武装部所需经费应纳入乡镇年度财政预算,街道人民武装部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县(市、区)财政预算;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所需经费应纳入所在事业单位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企业民兵工作所需经费属地方政府承担的经费,由军事机关编制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其他经费由所在企业解决。乡镇(街道)民兵工作经费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企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支。

  第十一条 民兵执行临时性、突发性任务经费按照"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负担。

第三章 经费用途

  第十二条 民兵军事训练费主要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期间的误工补贴、伙食、被(服)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训练教(器)材购置、教员聘请、保障人员工资等开支。

  第十三条 民兵政治教育、宣传、文化活动费用于各级进行民兵政治教育及开展宣传、文娱、体育活动等开支。

  第十四条 民兵战备值班、执勤费用于民兵战备值班、执勤时的误工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开支。

  第十五条 民兵大项活动经费用于上级军事部门赋予或本级开展的重大军事训(演)练、高炮实弹射击、比武竞赛或同级党委、政府赋予的大项活动开支。

  第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费用于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基础设施建设、营房维修、警卫、保管人员(不含军队编制人员)工资、办公、水电、武器装备保养、设施设备维护等开支。

  第十七条 民兵通用装备购置费用于民兵应急分队、民兵专业分队等训练、执勤所需的通用装备、器材、物资的购置。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经费用于基层人武部、民兵组织办公、组织建设、民兵营(连)部建设和组织开展民兵活动等开支。

  第十九条 民兵执行临时性、突发性任务经费主要用于民兵担负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守护重要目标及其它突发性事件所需的补助以及伙食、通信、交通等开支。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列入相关经费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民兵工作经费,由该级人民政府在该项工作开展之前划拨到相应的军事机关,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并分科目进行核算;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下补助经费,由军事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办理。

  第二十三条 民兵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与民兵工作相关的国防动员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预备役军官工作经费、民兵整组工作经费、民兵训练基地维护经费、军事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军分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