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通〔2009〕1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体育(教体、文体)局,各省直属体育事业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101号)和国家体育总局、人事部《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07〕4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我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是指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承担体育训练、选才、输送任务的各级各类体育训练基地、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中心等和承担群众体育、体育竞赛、体育产业、体育服务和保障等其他任务的单位。
(二)承担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新闻出版等任务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依照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意见实施岗位设置,也可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设置。
(三)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所属的体育单位、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意见。
二、关于“岗位类别设置”
(一)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管理时,岗位总量不包含运动员岗位数。
(二)体育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练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练员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岗位,主体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之间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体育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的确定,原则上以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时的意见为准。对未定类别及主体岗位的,可以由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体育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三、关于“岗位等级设置”
(一)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江苏省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说明》(苏职改字(95)78号)有关精神,我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30%,中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总数的50%。各地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高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教练员职务总数的15%,中级职务人数不超过总数的50%。
为适应建设体育强省的需要,在首次岗位设置工作中,省优秀运动队体育教练员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设区的市级以上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体育事业单位,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基层体育事业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比重较大的体育事业单位,上述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国家级教练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在省优秀运动队中设置,非奥运会项目国家级教练岗位原则上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各级体校国家级教练岗位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
五、关于“岗位基本条件”
(一)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任职条件,执行国家和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各地和各体育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二)体育事业单位教练员专业技术高级的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由省和设区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六、关于“岗位设置的审核”
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体育事业单位,各类岗位之间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可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由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七、关于“岗位聘用”
(一)体育事业单位要对现有在编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二)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事业单位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先行完成聘用,再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