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函〔2022〕1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1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行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各地依法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流程。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附件1、2),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使用。对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二、加强监管
(三)加强事后核查。各地要根据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办法(附件3),对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年度报告公示等方式开展核查。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湖北政务服务网等实施在线核查。开展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应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接到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四)强化信用监管。各地要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实施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根据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形,可在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对相关机构予以支持或限制。要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异议申请,鼓励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其失信行为。
三、有关要求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
(六)开展业务培训。各地要适时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准确掌握制度规程,提升业务办理能力。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告知承诺事项网上申请办理、在线核查监管等工作效能。
(七)强化协同联动。各地要加强与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协调对接,及时共享告知承诺制许可和监管的数据信息,实现行政审批与核查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服务质量与监管效能同步提升。
此前印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三)《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四)《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五)《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七)《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八)《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
(九)地方有关法规(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审批部门
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
四、许可方式
告知承诺制。
五、法定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
(一)提交材料
1.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二)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具有以下事项:
1.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4.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承诺书。
(二)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告知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条件,签署承诺书,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注明理由。
八、办理时限
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九、办理方式
线下:行政审批部门窗口;
线上:湖北政务服务网。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十一、送达方式
自行领取或者邮寄(邮费自理)许可证,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规定。
十三、办公时间、地址、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
具体由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公布。
附件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部门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 名: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审批部门告知
按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7.《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8.《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
9.地方有关法规(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交材料
1.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四)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违诺责任
1.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将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发现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已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按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予以查处。
2.根据违反承诺的具体情形,在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申请人承诺
(机构名称)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法定条件,具体是:
1.章程和管理制度方面:
2.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方面:
3.专职工作人员方面:
(四)愿意承担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行政审批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行政审批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核查办法如下。
一、核查时间及负责部门
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应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申请人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二、核查方式
可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湖北政务服务网等渠道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三、核查事项
应按照下列事项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情况:
(1)是否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重点核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有关信息;
(2)是否制定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重点核查其公司章程,以及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包括财务管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等情况;
(3)是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重点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以及办公设施配备、开办资金等情况;
(4)是否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重点核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件、有关从业资格证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5)对于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重点核查是否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软硬件设备设施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等情况;
(6)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核查要求
核查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对同一核查对象的检查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2)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通过各类电子文件形式进行核实的,应采取非现场方式核查。需要采取现场方式核查的,应提前告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体时间和备查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法定条件以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原始申请材料。
(3)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履诺情况核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行政审批机关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核查情况及时推送至当地综合行政审批部门。
五、惩戒措施
(1)核查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有关履行承诺情况材料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可认定为虚假承诺,依法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提请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提供材料与承诺事项不一致,出现违反承诺情况时,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提请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3)对虚假承诺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应依法按照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情形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核查查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为履诺核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