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19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6〕69号
)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岩金矿处理废石“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暂不予征收
资源税。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