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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处理废石不予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19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69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岩金矿处理废石“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暂不予征收资源税





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