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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浙海渔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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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综合管理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国海发〔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海洋综合管理工作

浙江是海洋大省,也是全国海岛最多的省份。海洋是浙江未来发展的重要空间、潜力所在和最大优势。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大战略举措先后在我省部署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海洋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十三五”时期是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期,“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建设的关键期,也是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转折期,十分需要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为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和支撑。

沿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路子,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以综合统筹、协调管控为主线,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港口工作“5+1”部署,着力解决海洋环境承载力不强、海域滩涂资源储备相对不足、海岛海岸线开发与保护失衡、海洋灾害风险上升、海洋管理技术支撑薄弱等问题,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优化海洋资源配置、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夯实海洋基础支撑,全面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为我省从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转变夯实基础。

二、提高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1.推进海洋港口一体化,统筹规划海洋港口资源。围绕“一体两翼多联”的港口建设格局,统筹管理港口岸线资源。探索创新海洋港口资源分类管理与收储机制,从严管控全省重要深水岸线和相关海域、土地等重要资源,提高海洋港口资源科学管控水平。

2.加强海岸线资源管理,规范岸线利用秩序。对海岸线进行分等定级,实施岸线资源管控制度。组织开展我省大陆岸线、海岛岸线和主要河口区域海河分界的勘测和测绘,编制《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要编制本辖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实施方案,加强以市为单位的海岸线长度保有量控制,有效调控岸线开发布局和规模强度,确保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探索建立自然岸线与生态岸线间的“占补平衡”制度,新形成的岸线应生态化。积极推进与围填区内产业和城镇建设相融合的亲水观光生态廊道建设,通过人工岛、离岸带建设丰富陆海缓冲带及延展生态岸线。

3.严格海域使用管控。按照《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管控要求,管理各类用海活动。加强和规范围填海活动,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所有围填海活动必须纳入围填海计划管理。在保障海洋经济发展用海需求的同时,积极消化围填海存量资源,不断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效益和管控能力。优先保障国家、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用海需求,逐步建立海域使用对经济发展贡献率评估体系。探索建立海域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禁止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使用海域资源,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占用海域空间。鼓励温州市开展海域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4.完善海岛保护与利用机制,优化无居民海岛资源配置。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各设区市编制本辖区海岛保护实施方案。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规程,开展领海基点海岛保护情况调查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情况普查等专项调查,建立无居民海岛监视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将重要生态功能海岛纳入辖区内生态红线和生态补偿的范畴,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行为,加强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组织在具有典型生态系统或具有重要服务功能特色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

5.提高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效率。控制沿岸粗放式海水养殖规模,支持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海洋牧场立体养殖、外海深水网箱养殖等集约化程度高、科技含量高、环境友好的海水养殖模式,大力推广配合饲料养殖技术和尾水排放控制技术。支持发展远洋渔业,开发大洋资源,拓展过洋作业。鼓励通过“资源一产品一废弃物一再生产品”循环利用模式,开展海洋生物精深加工和废弃物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6.积极推进海洋非生物资源开发利用。鼓励开发海洋新能源,探索潮流能、潮汐能规模化开发。鼓励建设东海油气登陆、中转、储运、加工基地及作业补给、装备供应等后方服务基地,支持设立大洋勘探基地,开展深海矿产资源勘探与利用。

三、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7.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推进陆海统筹治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区域污染特征,在重点港湾和江河入海口增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和潮间带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海洋工程环境监控,严格生态环境评价,加大海水质量、沉积物和有害赤潮监测,探索并推进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逐步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海陆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污染治理机制,根据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深入实施杭州湾、乐清湾、三门湾、象山港、台州湾和温州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开展隘顽湾、漩门湾、大渔湾、渔寮湾、浦坝港和沿浦湾等重要港湾的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的监管。

8.加大海岸线生态保护和修复整治力度。编制区域海岸线修复整治规划,加大修复整治投入,优化海洋空间布局,保护滩涂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一定比例的原生态无居民海岛。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加强重点海湾综合治理,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统筹推进杭州湾、三门湾、乐清湾、台州湾、温州湾和象山港等湾区水质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滚动实施一批整治修复项目,打造“蓝色海湾”和“千里黄金海岸带”,形成环杭州湾、甬舟、温台滨海生态廊道,实现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有机结合。

9.加强海洋生物养护,加快海洋保护区建设。根据《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方案》,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严格伏季休渔管理,加大减船转产力度,压减渔业捕捞产能,控制捕捞强度,大力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大力发展贝藻类养殖等海洋碳汇渔业,科学规范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打造浙江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等区域,选划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物种资源和自然文化遗产,到2020年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5000平方公里以上。

四、着力补齐海洋科技创新短板

10.开展海洋基础性、前瞻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着力提高在海洋空间管理、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防灾减灾、海洋工程装备、海洋再生能源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水平和成果转化集成应用能力。

11.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以浙江省海洋科学院的业务化运行为龙头,加强海洋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海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培育壮大涉海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服务水平,发挥海洋科技创新的骨干带头作用。

12.布局综合观测网络,构建决策信息共享体系。推进海域、海岛、海岸线等海洋空间资源卫星遥感、低空无人机巡逻和定点在线监控相结合,逐步建立覆盖陆域排污口、重点港湾、河口断面、重要海域、滨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测网。在警戒潮位核定岸段、港区、沿海产业园区等重点保障目标布设海洋灾害观测联网设施,形成“海陆空”一体化海洋监视监测网络体系。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全省海洋空间资源现状分布、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数据采集分析、海洋灾害信息传输评估动态数据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造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决策管理、信息发布平台。

五、提升海洋灾害预警与防灾减灾能力

13.完善海洋灾害评估体系,提升灾害预警能力。推进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风险评估、减灾能力评估、渔港防台风等级评估、海洋灾害灾情等级评估等业务体系建设。加强沿海防潮防台工程建设,建立防台预警和应急保障系统。建设高精度、高分辨率的“观测一预警一服务”链式海洋灾害预警体系。开展重点岸段漫堤预报和河口地区潮洪联合预报,逐步实现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台州湾、乐清湾、温州湾等湾区以及绿色石化基地、核电等重点保障目标的海洋灾害精细化预警。加强防灾减灾场所、示范社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社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练,提升海洋灾害风险防范能力。

14.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提高防灾减灾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对全省海洋灾害隐患区的重点整治,开展对潜在海洋溢油、危化物等海洋环境污染风险的有效监视监测和风险管控。完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设,提高省市县三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能力。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省市县三级防灾减灾公共服务体系,利用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媒介为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预警报信息,加强边远地区和海上作业渔船的信息服务能力建设,重点解决海洋灾害警报信息传输“最后一公里”的短板问题。

六、推进海洋执法体制改革与能力建设

15.积极推进海洋执法体制改革。鼓励舟山市等地区开展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统筹执法资源配置为主要内容的跨领域、跨部门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深化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海警、国土、环保和海事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为基础,理顺省市县三级海洋执法事权,理清纵向关系,全面落实执法管理属地责任。

16.提高海洋综合执法能力。着力构建队伍专业化、制度规范化、装备精良化、指挥信息化的海洋执法体系。综合考虑管辖海域面积、海岛个数等因素,按照执法能力建设与承担任务相协调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海洋执法装备,提高人防技防融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增设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扩充基层执法力量,创新群防群治,探索建立基层群众协管员队伍,保障执法重心下移。加强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考评,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七、强化区(规)划与配套制度建设

17.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管控制度。编制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强化区划管控,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区划符合性审查,建立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责任分工和目标考核机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评估制度。对各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形成评估报告,引导、控制和规范各类用海行为。探索建立海洋资源保护与陆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沿海产业群、港口群、城市群建设相适应,与推动腹地开放开发相衔接的体制和机制。

18.建立海洋空间资源资产化管理制度。根据海洋空间资源的区位、使用类型和功能,制定价值评估技术标准,定期更新并发布县域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评估并及时修订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完善填海形成土地后的换发证制度和无居民海岛确权使用制度,推进海域(海岛)产权登记工作和交易市场建设。

19.建立海洋空间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积极培育海洋空间资源评估、交易等第三方机构,规范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培育二级市场及“互联网+”交易平台,推进海洋空间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制定项目用海跟踪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开发利用后评价制度,探索建立低效用海评价退出机制。探索建立海洋空间资源政策性储备、市场化出让制度。

20.建立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编制我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区分不同岸段和区域,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重点保护重要岸线、特殊海岛、重要滨海湿地、重要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以及珍稀濒危生物物种等,依据生态特点和保护要求,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健全陆源入海污染物控制制度、区域海洋污染责任机制,强化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

八、加强工作保障

21.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海洋综合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海洋综合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海洋综合管理各项举措有序实施。

22.强化海洋宣传和舆情监测。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省市县三级工作交流,建立海洋舆情常态化监测、反馈机制,及时回应舆论关切,营造良好的海洋舆情氛围。建立海洋宣传联动机制,组织、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全省大中学生开展海洋知识教育、海洋夏令营、海洋大讲堂以及海洋节庆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海洋保护意识,加强对海洋综合管理及相关违法活动的监督。

23.加大科技支撑和政策供给。依托和发挥国家海洋二所、省海科院、高校等省内海洋科研单位的作用,加大对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鼓励有关高校培育具有全球视野和创新意识的海洋公共政策研究人才,建立海洋综合管理研究机构和决策咨询团队。围绕海洋综合管理重点,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深化海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督察机制,强化法制保障。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海洋生态保护、整治修复、资源优化集约利用、防灾减灾、综合执法等海洋综合管理领域的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在浙江设立海洋保险和海洋融资担保平台,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资源高效利用和海洋减灾防灾领域,强化资金保障。

24.开展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按照全面参与、量化评估、年度排名、择优表彰、重点支持的方式,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在全省开展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着力通过用海政策倾斜、加大资金补助及重大项目支持等方式,培育一批创建先进单位,建成10个以上省级和国家级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形成各具特色的海洋生态建设发展模式。

本文件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月24日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 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港委、省金融办、省物价 局、浙江海事局。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