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发〔2020〕8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2〕8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宁波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与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将其他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第七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项目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及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7.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资金。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预算单位填写的支付信息完整准确反馈相关内容;
3.是否按照规定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向市财政局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
4.是否按照规定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要求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其他需要动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疑点信息核实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采取系统预警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核实监控疑点信息。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监控疑点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电话核实。通过电话方式向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材料。通知预算单位或代理银行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约谈和实地核证。对电话和调阅材料方式无法完全核实的,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或实地了解核实情况。
(四)部门协查。对情况复杂或相关单位不配合核实工作的,市财政局将监控疑点信息转送主管部门或代理银行分行协助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过程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
第四章 违规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确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支付的,市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规范方式进行整改。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整改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对违反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整改。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整改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市财政局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四)对未在限期内落实市财政局书面整改意见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暂停拨付资金、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相关银行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委托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未及时、准确、完整向市财政局传输动态监控信息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市财政局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代理银行考评的主要内容,直到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跟踪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整改结果,按要求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规范制作处理单,记录核实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对市财政局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将预算执行中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例、潜在风险等反馈给主管部门,督促各部门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加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将动态监控结果作为编制或调剂预算、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充分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监控疑点信息核实、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与主管部门、代理银行联系互动,推动动态监控结果应用。
(四)依照权限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事宜。
(五)管理和维护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二)协助调查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处理违规问题,并向市财政局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市财政局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本系统预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票据要素信息。
(三)配合市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市财政局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二)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核实监控疑点信息、整改违规问题并向市财政局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照动态监控工作要求,调整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向市财政局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
(四)加强与市财政局联系互动,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发现的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
(五)配合预算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地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甬财政发〔2017〕936号)同时废止。
关于《宁波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9-15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围绕“预算执行”主轴,强化预算单位主体地位和责任,在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的前提下,依托监控系统,重新梳理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流程,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措施
(一)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整个办法分为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第三章监控疑点信息核实,第四章违规问题处理,第五章动态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管理职责,第七章附则。在基本保留原有工作体系的前提下,突出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职责,真正发挥纠偏纠错、及时反馈、相互协作重要作用;依托系统,督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实时监控和事后核查中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并与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二)文件执行期限。实施期为2020年11月1日起。
三、有关解释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二)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将其他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银燕,联系电话:89388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