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鄂政发〔2018〕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区域为禁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构(建)筑物、航道配套设施、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我省长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和寸滩站流量大于2.5万立方米每秒的时段;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汉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及东荆河禁采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其他河道禁采期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除外)。
三、任何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禁止外省“三无”采砂船舶进入我省水域,一经发现,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牵头,公安、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全省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项战役开展期间(至2020年底),我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采砂船舶无正当理由,均应全年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全省暂停新建、改装和新增注册登记采砂船舶,停止外省采砂船舶转籍过户到我省。
四、未按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或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未依法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航行资料的采砂船舶(机具)在河道违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查处。
五、因责任不明、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六、对于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