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参照2012年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就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64 46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3 710元。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