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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关于2015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大残联发〔2016〕32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 
三、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时间 
2015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2016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五、审核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六、缴纳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七、附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财政局会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特此通告。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