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确定对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NH3-N)、PH值等重点污染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三、污染因子浓度分档收费标准
有害物质名称 |
基准值(mg/L) |
分档值(mg/L) |
基准收费标准 (元/立方米) |
浮动标准(元/立方米) |
|
一般 工业企业 |
高污染 工业企业 |
||||
化学需氧量(COD) |
300 |
100 |
1.95 |
2.35 |
0.30 |
悬浮物(SS) |
200 |
50 |
0.20 |
||
总磷(以P计) |
6 |
0.5 |
0.20 |
||
氨氮(NH3-N) |
30 |
5 |
0.30 |
||
PH值 |
6-9 |
1 |
<6时,每档加收0.30元/吨,>9时,每档加收0.20元/吨 |
多因子收费实行基准收费标准与浮动标准累加进行收取。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基准值的,在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浮动标准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污染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的,按照基准收费标准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
四、污染因子的检测
由市水务集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周期为每月不少于4次,取平均值。
五、工业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
根据《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16〕261号)有关收费管理要求,实施分类分档及多因子复合计收的工业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水务集团代收,并及时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之前实施的有关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