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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政办〔2020〕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工作,由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依据国家、省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指引,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

新建、改(扩)建公共绿地,其下沉绿地比例不宜低于30%;道路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60%,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不宜低于90%。且应按照其他已批准相关规划要求接纳周边区域降雨径流。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公园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且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化种植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二)游园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宜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兼具人流集散功能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三)社区公园、游园(含河道公共绿化带)绿地范围内允许兼容设置小型市政类设施、公共停车场、体育健身等设施。兼容后整个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比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规定。

第七条 除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以外,新建、改(扩)建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河道宽度在二十米以上的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二十米;

(二)河道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米;

(三)河道宽度十五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侧不小于五米的标准执行。

温瑞塘河保护区内的新建、改(扩)建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按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执行。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广场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规划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规定执行。旧城改造区和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应根据原审批和实际现状进行补充,绿地率可降低五个百分点;

(二)规划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可适当降低;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实施,其中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用地绿地率宜为百分之二十,产生有害气体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新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六)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七)在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地段)和优秀历史建设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在不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前提下,可对绿化的位置进行优化。

第十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计算规则及立体绿化折算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化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后的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在规划许可阶段,除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规划条件确定绿地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审核确定。

取得审核确认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每平方米绿化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同期同区位或相近区位每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价格均价和该项目每平方米绿化工程费用两部分组成,国家和省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国有公共建筑的,应对高度不超过24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应占其24米以下平屋顶可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符合条件的屋顶绿化可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折算绿地率。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和过街天桥,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BRT站台等公共设施,符合相关规范适宜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公园绿地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浙江省有关规定中相关内容。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0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应低于1.5米,并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化工程,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完工后,应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竣工测绘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测绘核实时,建设工程项目绿地面积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标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3个月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绿地建设成果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后续接收管理养护单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公共绿地竣工备案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竣工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绿地建设成果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绿地工程建设移交申请;

(二)公共绿地工程建设资料;

(三)实物移交清单。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和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和移交手续。存在质量缺陷的,须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移交。移交前的养护管理及相关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移交的公共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绿地养护等级,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由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市场化维养的城市绿地,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因绿道、景观道路、景观河道等建设而退让的居住、单位等附属绿地,经产权单位同意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养护的,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接管,由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养护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防灾减灾、防病虫害等措施,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以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抵扣绿地率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

因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修缮等确需临时占用、拆除立体绿化而降低原审批绿地率指标的,应当在占用、拆除前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在改建、扩建、修缮完成后及时恢复立体绿化。

第二十六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受法律保护。除已获得规划许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绿篱、围墙等任何软、硬设施对居住区绿化进行阻隔归为己用。

第二十七条 已建城市绿地需要进行改造提升的,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办理:

(一)改造提升没有减少绿化种植面积的,在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自行决定;

(二)公共绿地、广场用地和防护绿地涉及设施布局、绿地位置等绿地面积调整的,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其改造提升方案报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等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改造提升项目完工后,应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竣工测绘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四)测绘核实时,改造提升项目绿化面积少于本条第二项规划许可指标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动态监管和普查更新机制;积极开展树龄五十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更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城市绿化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各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资源核查和普查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政令〔2011〕129号)同时废止。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23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细则》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的绿化法规体系包括《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我市城市绿化的目的和作用、绿化行业的主要工作职责、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自正式实施以来,在维护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正常运作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城市绿化实际工作中涉及的环节和部门较多,且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实施均必须从实际出发才能出成效。当前,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如规划城市绿线、落实控规中的绿化占地指标、绿化建设资金筹措、绿化建设过程监督、易地绿化建设补偿、后续设施维护等各项政策及具体措施如何实施到位,因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难以贯彻执行。为确保法规的现实意义性和实际可操作性,急需编制配套的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使绿化法规能得以更具体地实施和操作。另一方面,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是完善和保护城市绿化的必要途径,鉴于上海、杭州等城市在地方性法规《上海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城市绿化条例》出台后的若干时间后均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我市亦非常有必要出台类似的文件。在此背景下,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着手起草本细则。

二、出台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拟解决“附属绿地指标、绿化易地补偿、绿化建设过程监督、立体绿化政策、城市绿地地下公共空间开发”等具体实施问题,确立“绿化易地建设补偿机制、公共绿地公示备案机制、居住区附属绿地公示机制”等制度。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细则》由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附则4部分组成,其中总则3条、规划和建设14条、保护和管理13条、附则1条,全文共有31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细则》与《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基本一致,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第四条明确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是由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绿化共同编制。为便于具体工作推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三定方案,本条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详细分工和职责。按照专项规划有专业部门牵头编制,规划部门报送审批的原则,本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为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对我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做了相关技术规定。

(三)关于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宽度。第七条规定了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控制标准。参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的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温瑞塘河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附属绿地率指标和城市绿化补偿费。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率建设标准及计算规则及立体绿化折算标准。第十二和第十三条规定了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条件和收取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往年绿地易地建设的情况分析,绿地易地建设首要难题是要解决用地的问题,建设经费倒在其次。故本次规定中特别强调城市绿化补偿费按照等量地价收取费用,可以保障在进行易地绿化建设时,征用或购买一定量的用地用于绿化建设。绿化补偿费包含两部分:地价和绿化工程造价两部分。地价由项目建设同期同区位或者相近区位每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价格均价确定,该项目每平方米绿化工程造价按照其项目所批概算中的绿地单方造价确定。

(五)关于立体绿化和地下空间利用开发。第十四条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根据适宜性原则,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和《温州市立体绿化技术导则》对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的规划建设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结合本市实际和其他城市的做法(借鉴上海市)规定了本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利用开发。另外,《细则》第二十五条对立体绿化的保护管理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绿化建设质量过程监管。第十六至第十七条,对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方面做了详细的一些规定。第十六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本条第一款从其规定。第二款针对目前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和监理资质放开管理试行的现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和工程质量,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了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对城市绿化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七)关于附属绿地的测验核实备案和竣工核实备案。第十八条和十九条对附属绿地的测验核实备案和竣工核实备案进行了相关规定。

(八)关于公共绿地的验收、竣工备案入档公示和移交。第二十至二十三对公共绿地的验收、录入信息系统及公示、移交和养护确定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九)关于已建绿地的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对已建绿地的保护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居住区附属绿地要求建立永久公示。改造提升类的绿化工程项目在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降低绿地率。

(十)关于古树名木。第二十八条为古树名木补充条款,对古树名木保护做了相应规定。第二款结合园林城市评审指标,对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十一)关于绿化信息平台建设。第二十九条至三十条对绿化信息平台建设和共享、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适用范围、期限

《细则》适用范围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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