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03〕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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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到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具体部署。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及时做好各项工作,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确保《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把握其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做到既能使确实需要救助的人及时得到救助,又能起到防止养“懒汉”的作用。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救助站的各项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保证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1、民政部门要尽心尽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救助管理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动员其回原籍。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因年老、年幼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查找不到原籍地址、生活无着的年老、年幼人员送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安置。
2、公安部门和其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起引导和护送责任;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卫生急救中心(120)应当按照“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在办理入院手续后移交救助管理站管理,并协助做好原籍、住址等情况的调查工作。
3、卫生部门要指定专门医院,负责落实对被救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其他需要诊治病人的治疗、生活及护理;对公安机关和救助管理站送治的病人,指定医院应立即安排诊治,并合理制定诊疗方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上述病人的治疗费用,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及时与指定医院结算,并按实列入同级财政的支出。
4、交通、铁路部门应当为救助工作提供购票、进出站(港)、上下车(船)的便利条件。
5、财政、 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城市基层管理组织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
三、规范管理,保障经费,加快全市救助管理站的建设
1、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各级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作。由于多种原因,我市救助站的基础比较薄弱,各地一定要认真研究,合理规划,加快新建、扩建或改建步伐。市救助管理站的易地新建要加快进程,各县(市)也要根据规范要求进行改造和扩建,并尽快列入议事日程,力争早日建成。在新站建设期间,要落实临时救助管理场所,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救助管理站的设施应按照临时社会救助的功能设计,保证救助对象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室内应具备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公用餐厅、卫生间、洗澡间、医务室等附属设施及床具、被褥、洗漱等生活必需品,并实行男性、女性、儿童分区管理。
2、要落实救助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按照合理保障的原则,安排财政支出,并在年初预算的基础上按实列支,确保救助管理站建设和日常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3、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救助管理站应当建立和健全值班、管理、教育、奖惩、安全、应急处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