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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年05月31日 吉税流字〔1994〕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小岩金矿按《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七等岩金的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0.90元。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细则》中(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里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生产的矿产品,凡属入选露天铁矿的,按吉林板石沟铁矿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9.20元;凡属入选地下铁矿的,按通钢七道沟铁矿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7元;小岩金矿按《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七等岩金的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0.90元;小沙金矿按珲春金矿一等砂金的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50立方米(挖出量)税额为1.40元;小铅锌矿按吉林天宝山五等铅锌矿石的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1.40元;小锑矿按《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五等锑矿石的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0.40元。对其他未列举的矿产品,其税额标准由各地上报省局审定。(已废止)
二、对国家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各种未经加工的建筑用非金属天然矿产品)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其资源税定额标准为:凡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或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0.5元;凡属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征收资源税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