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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鄂人社发〔2015〕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北省中长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根据《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依托省内大型企事业单位施教机构,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研修和培训活动的机构,是湖北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是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部门,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有培训资质的施教机构,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要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围绕全省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以各种形式每年培训不少于500名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填写《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并颁发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承担相应区域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任务。

第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是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科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一条  鼓励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湖北省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简称“继教办”)。继教办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划、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有关地方、部门和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基地建设管理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建设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报管理使用单位审核;经管理使用单位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基地的管理使用单位,对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地方、部门、行业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成本价格提供给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内部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学习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职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2015年6月20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