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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更好发挥仲裁前置功能和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作用,整合仲裁诉讼资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实现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联动、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依法公正及时解决,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7〕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就建立我省裁审衔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不受地域级别限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沟通协调裁审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顺畅运转。

二、建立重大争议案件会商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人数较多的集体争议案件、疑难案件等有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后,应主动与人民法院进行联系与沟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配合,做好风险防控。

三、建立裁审信息共享制度。创新沟通渠道,通过建立仲裁法院工作QQ群、微信群、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仲裁诉讼在政策法规、统计分析、裁审文书等方面信息资源共享。仲裁委员会应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法院反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情况。人民法院应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作出的裁判文书,一并抄送相关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对裁审一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及时反馈至同级人民法院。

四、建立裁审协助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互相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仲裁委员会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执行。人民法院需要调阅仲裁案卷的,应向仲裁委员会发调卷函。收到人民法院调卷函后,仲裁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移送案卷。

五、建立终局裁决反馈制度。仲裁委员会应于每季度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反馈终局裁决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撤裁案件的裁判文书抄送相关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对撤裁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情况及时反馈中级人民法院。

六、建立联合调研制度。省、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调研活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听取基层的意见建议,结合裁审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

七、建立派驻法庭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派驻法庭,由仲裁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审判法庭,人民法院配备办公设备,抽调专门人员,挂牌成立劳动人事争议派驻法庭,与仲裁委员会联动办案,及时高效化解争议。

八、建立裁审衔接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各自指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工作的联系与沟通,保障裁审衔接工作机制的正常有效运行。地市联络员名单于4月27日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络员:南  诚

电话:027-87301027  027-87824305(传真)

邮箱:258741304@qq.com

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络员:胡锦明

电话:027-87220120  027-87220116(传真)

邮箱:279304939@qq.com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