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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农田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农田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农发〔2023〕48号

南湖区、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5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市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嘉兴市本级农田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8日



嘉兴市本级农田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农田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嘉兴市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是指对农田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资金补助和使用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年度绩效目标,负责市级农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督促指导南湖区、秀洲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项目所在区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标准确定和年度预算编制的审核工作,对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本区农田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库建设,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并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建设任务,负责足额安排项目资金支持本区农田建设,并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及本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规划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农田建设规划要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区域、和美乡村等区域沿线,分区域、分类别提升建设高标准农田。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上级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本区农田建设规划,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区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设计申报。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指导组织项目建设主体开展项目申报,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规定深度),并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八条  项目评审批复。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后,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适时批复。

第九条  项目年度任务计划: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需求,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省以上项目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有关情况下达分区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市本级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情况下达分区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南湖区、秀洲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以上项目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市本级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

第十条  项目建设要求。

(一)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二)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三)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四)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调整。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其中省级以上项目额度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低于10%的,可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省以上项目终止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市本级项目终止须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一)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2.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3.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4.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5.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二)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省以上项目须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三)项目竣工验收方法:

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项目、工程、财务资料,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实地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清点材料、设备,测试运行,走访座谈等。验收时应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

(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要及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立项情况,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取得的经验与成效,主要问题与认定依据,验收结论等。

第十三条  项目后续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财政资金)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上图入库需要明确项目区边界范围。

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补助对象:列入省以上和市级实施计划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政策期限: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建设内容:

(一) 田块整治。

(二) 土壤改良。

(三) 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 田间道路。

(五) 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

(六) 农田输配电。

(七) 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七条  支出范围: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等。区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补助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配套承担。市财政对经省以上立项的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项目、绿色农田建设项目,以及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项目,按照区财政的投入资金给予同等补助,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3且不超过2000元/亩。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实施计划文件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实施计划文件,下达地方配套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管理使用: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并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

因工程招标中标标的下降等原因所产生的节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准同意后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省级以上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同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应当建立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核实。市农业农村局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通过直接组织或者积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农田建设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田建设项目,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追回项目财政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嘉兴市本级农田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出处: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8-28


一、制定背景和政策依据

1.文件制定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5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市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农田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文件制定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田发〔2019〕1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5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市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23〕5号)。

二、主要内容

《细则》由总则、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附则五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起草依据,对农田建设项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田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相关定义作出了说明,并对工作职责进行了分工。

第二部分为项目管理。从项目规划编制、设计申报、评审批复、年度任务计划、建设要求、建设调整、竣工验收、后续工作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和项目管护等。

第三部分为资金管理。从补助对象、政策期限、建设内容、支出范围、补助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等七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市财政对经省以上立项的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项目、绿色农田建设项目,以及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项目,按照区财政的投入资金给予同等补助,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3且不超过2000元/亩;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和绩效评价方法。

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细则》实施范围含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和嘉兴市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

实施时间:2023年9月21日起。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嘉兴市财政局。

2. 解读人:钱加林、孙红樱。

3. 联系电话:0573-82872561,0573-82033619。



来源: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