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海渔安〔2011〕1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强化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远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企业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提高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针对远洋渔业作业环境复杂、船上人员众多、部分渔船船体及机电设备老旧、远程公务救助困难、职务船员素质不高、应对突发事件经验不足等实现状况,按照主体到位、制度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范和避免远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远洋渔业企业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负全面责任。对出海作业渔船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远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明确监管人员工作职责;明确所辖渔船的船东、船长、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建立并实施企业对渔船的24小时实时监控制度和渔船24小时安全值守制度。
(一)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预留资金,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有针对性地用于安全设备维护更新、船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方面。
(二)强化隐患排查与治理。远洋渔业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全面实施船长自查,企业领导带队核查的自检制度,填写渔船安全隐患自查表,定期按规定课目排查事故隐患;积极配合渔政执法人员登船检查,防止存在事故隐患的渔船出海生产。远洋渔业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组织开展相互监督,对发现重大隐患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建立并规范企业与渔船管理台帐,全面记录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三)建立行动迅速的互救机制。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制定编组互救工作制度,通过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定期监督渔船编组生产实施情况,对单独生产作业渔船进行周或日通报。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有效实施编组互救。同时,加强编组长队伍建设与培养,创新编组长队伍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为上级管理部门及服务区域渔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提供支持。
(四)完善渔船应急处置部署。企业要制订应急部署表,并张贴到所属所有远洋渔船。企业要赋予船长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渔船每年必须组织二次以上应急部署演练,并记入工作台账。企业要组织业务熟悉人员对应急部署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价,根据演练和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部署,提高可操作性。
三、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证随船船员及周边渔民对渔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企业每年要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出海作业渔船每年要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保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渔船安全生产事故。
(二)实施渔船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管理考核机制,考核结果通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边防、银行、互保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渔船安全生产考评结果分别对渔船的贷款审核、互保补助、参保征收费率及赔偿支付比例、技改贴息安排、证照年检等相关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给予相应的支持或限制。
(三)建立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相应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通报给公安、边防、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互保等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一年内严格限制其享受融资,技改贴息、互保补贴、新增项目核准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管理主体、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依托渔业基层组织的优势,督促、指导远洋渔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自律,逐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二)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依法对船籍港管辖的远洋渔业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督检查。针对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渔政、渔监、执法、船检、信息、项目管理及灾害防控等各所属部门,要根据职能要求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核查和监督检查;指导安全隐患整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远洋渔船检验及船用设施安全认证;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建设和项目审查;确保远洋渔业船舶实时监控运行监督,加强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和防范;不断完善远洋渔业从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船员、职务船员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加强基层渔业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县级渔业主管理部门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所属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治理整顿非法违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渔船。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给予责任追究。因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开展远洋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举办形式多样、实际有效的培训班,对远洋渔业企业管理人员、船长、船东、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等从业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规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好培训工作总结和归档工作,不断地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企业、渔民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部署本地区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省局将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