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财政〔2010〕5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有关部门,南湖区科技局、财政局,秀洲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嘉兴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嘉兴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0]1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科技项目合同制管理,并逐步推行重大项目课题制和监理制管理。强化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第二章 市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法人,税收上交市本级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第六条按照公共财政支出原则,科技项目资金安排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原则,主要用于:
(一)以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形成,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为目标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二)以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促进新兴产业形成,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企业技术创新和规模效益为目标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构建科研支撑体系为目标的研发中心、孵化器、创新载体、科技平台等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以及科技企业、科技交流合作、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
(四)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五)科技风险投资、种子资金和引导资金等;
科技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经费补助;不符合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三章 市科技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市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局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课题)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 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培训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科技研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其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30%。
(二)科技产业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工艺流程研制开发的补助费。
(三)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
1、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
2、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第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 (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含两区科技部门)
1、负责申报项目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归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4、负责对本区承担项目经费配套的承诺和落实。
(二)承担单位
1、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审核、监督项目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三)项目责任人(负责人)
1、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全面、真实反映项目不同渠道资金来源和全部费用支出。
2、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科技合同经费预算,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检查情况。
3、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主要根据全省科技工作重点和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市科技工作、科技计划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国家和省项目配套等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
第十三条 根据科技项目的重要性及计划类别,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重大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重点项目15-30万元(含15万元);一般项目15万元以下。
凡被列为市级科技重大和重点计划的项目,区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不少于50%。
(二)科技项目资金的补助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和事后补助等形式。同一项目市财政各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对列为重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先安排项目补助经费的80%,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安排;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工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部份国家、省级项目配套经费、软课题经费可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待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安排;环境条件建设的部份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也可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实行“以奖代补”方式。
第十四条 市科技项目经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的同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所在地科技局。
(二)所在地科技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报送意见和所需资金配套的承诺或提供已配套资金的依据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科技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实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科技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和重点。
(四)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组集中或网上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再经市科技局处室联审、局办公会议讨论审查后,提出拟立项目及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附嘉兴市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五)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预算管理规定及管委会确定的当年市科发资金扶持重点对拟立项目及经费安排在二周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科技局。
(六)科发资金管理办公室召开成员会议,对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拟安排的科技项目计划进行讨论审议,根据讨论意见对拟安排的计划项目进行合理调整,并将会议审议结果提交管委会讨论审定。
(七)根据管委会审定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于每年六月和九月前联合行文,分二批下达项目经费补助文件。
第四章 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二)其它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补助文件和科技合同书,填报《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于预算文件下达后20天内集中送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金财工程”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单位申请与市科技局审核均使用电子形式传送。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和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要单独列帐、核算,项目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市科技局,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章 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市科技行政部门要建立计划与预算、项目实施管理、内部审计三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强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与评估,每年对部分重大、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要求项目经费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发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8号)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补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与追缴拨款、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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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划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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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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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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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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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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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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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科技项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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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经济效益 |
年增产值 (万元) |
年增税金 (万元) |
年增利润 (万元) |
年创汇 (万美元) |
年节汇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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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其他成果 |
论文数 |
专 利 |
其中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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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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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有“代码”栏由县(市、区)科技局填写
二、申请单位概况
第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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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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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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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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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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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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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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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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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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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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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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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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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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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名 称 |
承担或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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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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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 总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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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数 |
参加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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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情况
项 目 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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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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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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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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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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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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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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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项目中的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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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 成 员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专业技术职务 |
专业 |
工作单位 |
在本项目中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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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内容摘要(15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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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经费投入预算
科目(用途) |
金额(元) |
预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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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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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审查意见
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专家鉴定(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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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结论和评审意见)
专家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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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审定意见:(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题词:科技 项目 资金管理 细则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