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对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授权支付主体的通知
嘉财社〔2012〕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嘉兴火化殡仪馆:
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凭统筹地殡仪馆出具的证明材料,领取一次性丧葬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我市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规定实施后,为方便其死者直系亲属及时领取一次性丧葬费补贴、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规范殡葬市场秩序,实行了由嘉兴火化殡仪馆代为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一次性丧葬费补贴的措施;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30号)和嘉兴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惠民殡葬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政民事〔2011〕183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具有嘉兴市区户籍的居民死亡并在嘉兴火化殡仪馆火化的对象试行殡葬基本项目(市区范围内接尸费、普通炉火化费、3天以内遗体冷藏费、1年以内骨灰寄存费)免费服务以来,死者直系亲属得到了更多的实惠,殡葬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但是,由于城镇职工死亡后仍然采用由其直系亲属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等注销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领取等事务,使该类对象养老保险等事务的终止不够及时,导致了近年来的审计过程中屡次发现养老金享受对象死亡后因未及时注销养老保险关系而导致的养老金继续发放等问题难以彻底杜绝。同时产生了市财政对部分死者既要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又要授权火化殡仪馆支付惠民殡葬费用,还要与区级财政结算惠民殡葬费用等较为繁琐的资金结算事务。
为杜绝死者继续享受养老金等现象的发生,优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的支付流程,减轻资金支付(结算)上的事务性工作量,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将目前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改由授权嘉兴火化殡仪馆予以支付。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由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事务局、火化殡仪馆配合,依托嘉兴市财政局综合业务平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子系统开发结算模块,进行数据交换。嘉兴火化殡仪馆在与死者直系亲属进行火化费用计算过程中,必须登录嘉兴市财政局综合业务平台,以身份证号查询死者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并确认无误后,以规定程序在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应对养老保险数据库进行实时维护,并按照不同性质、标准对参保人员种类作出标注,且按照要求发送市财政。
二、在市本级范围内死亡且享受市本级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城镇职工养老金享受对象,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授权嘉兴火化殡仪馆在火化费用结算过程中予以支付给死者直系亲属。
三、享受市本级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城镇职工养老金享受对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授权支付主体调整后,市本级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殡葬基本项目免费服务等涉及市民丧葬的费用授权支付主体实行了归口管理,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应根据嘉兴火化殡仪馆反馈的死亡人员信息实时修正养老保险等待遇享受数据,并按照规定即时终止死亡人员待遇。
四、享受市本级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城镇职工养老金享受对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授权支付主体调整后,其符合规定的抚恤金支付、个人账户结算等事宜,仍由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按照规定标准办理。在市本级范围以外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且享受市本级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城镇职工养老金享受对象,仍授权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凭异地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费用结算清单等予以支付给死者直系亲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