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14〕20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无照户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无照户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以下简称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并限量供应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人,主管地税局可以依照正常核定标准和用量进行发票核定。
二、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加盖载有纳税人名称、临时税务登记证号、主管地税局代码和实际经营地址的标识戳记。
三、临时税务登记个体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定额发票时,应同时加盖标识戳记。标识戳记由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式样自行刻制。
四、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纳税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专用戳记式样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