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5〕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原产我省的33个畜禽遗传资源已全部纳入《浙江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其中13个品种资源被纳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13个场被认定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但面对畜牧业转型升级新形势、新要求,我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础总体还很脆弱,仙居花猪、江山白鹅等品种资源至今还没有专门的保种场承担保种任务,永康灰鹅、温岭高峰牛、天台黄牛等虽有保种主体但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要求,地方品种资源保护缺载体、缺资金、缺人才现象仍比较突出,迫切需要建立更为有效、更为严格规范的管理机制。根据《畜牧法》、《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商省财政厅,现就进一步规范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
凡纳入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由该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建立或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以下简称保种场),明确保种主体,落实保种责任。跨地区分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按照原产地优先的原则建立保种场。暂时没有条件建立的,该资源所在地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保护,确保遗传资源不灭失。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种畜禽场按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及《
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争取在5年内所有列入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都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保种场进行保护,原则上一个畜禽遗传资源只认定一个省级以上保种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按《
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要求上报省农业厅。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申报按农业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创新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监管机制
根据《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种畜禽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等实际,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凡经省农业厅认定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由省农业厅与保种单位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种协议,协议期限为5年。协议期内,保种场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保种任务,切实承担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该保种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督促主体实施保种方案,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效果的年度监测评估并出具相应的监测评估报告。协议期内,该保种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保种群规模数量、性状变化、保种措施等情况,书面上报省农业厅。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在协议期满后,省农业厅在组织保种效果评估后,重新认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三、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障制度
要切实加大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扶持力度。省级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维持,省财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并按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规定支持相应经费,实行一年一付。具体支付的保种经费额度,根据该遗传资源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工作报告、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出具的监测评估报告及年度保种成本和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综合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的保种和维持经费,主要通过向中央有关部门争取予以支持,若当年度中央未予安排或安排经费不足,省财政参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予以支持。对没有纳入省级资源保种场和新建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各地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工作指导、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农业厅成立由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的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工作。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的建设和管理,是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指导服务,严格依法监管,有效推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附件:1.浙江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协议
2.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浙江省农业厅
2015年6月26日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浙江省农业厅
乙方: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
丙方: [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目标。乙方同意承担(资源名称) 的保种任务,并确保协议期内资源群体规模保持在 头(只),其中:母 头(只),公 头(只),血统(家系) 个以上。
第二条 协议期限。自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协议期内,甲方每年安排乙方 万元的专项保种经费,支持乙方开展本协议目标确定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工作。实际拨付的经费,按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报告、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出具的监测评估报告及年度保种成本和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综合确定,一年一付。
若乙方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且国家下达的年度保种经费高于协议标准,则按国家的年度保种经费下达。
2.组织审定乙方的保种方案,按规定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效果的年度监测评估,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给乙方和丙方。
3.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4.当乙方不承担或不能承担保种任务时,按该资源前三年的市场平均价调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保种群体,由丙方在异地异场继续保种。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编制并经甲方组织审定后落实保种方案,按规定做好性能测定和疫病防控等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品种保护信息,建立品种保护档案,确保所保护资源的群体规模数量,保持资源的遗传特性不变。
2.按规定使用保种经费,保证用于保种群血统更新、性能监测、系谱登记,以及必要的饲料、人工、防疫、设施设备更新维护、畜禽舍修缮等维持性费用支出。
3.及时向丙方报告保种工作进展和动态。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甲方、丙方报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总结,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在协议期内确保经营证照合法有效,并在不再承担或不能承担保种任务时,妥善安排和交接,确保畜禽遗传资源不受影响。
5.可利用所保护的资源进行扩繁,开展新品种(品系)培育等开发利用。未经批准不得在保种群内开展经济杂交。
6.本协议期满,乙方在按约履行保种协议后要求继续履行的,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签。
7.根据保种对象及其基本特性,确定饲养管理方式、舍饲条件、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协议期内,定期与乙方沟通联系,负责督促乙方保种方案实施,开展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并于每年年底前向甲方书面报送年度保种工作总结。
2.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疫情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疫病监测。
3.当乙方出现严重影响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情况时,丙方应及时提出终止本协议执行建议,并向甲方报告。
4.当乙方不承担或不能承担保种任务时,配合甲方调拨保种群体,落实继续保种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或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出中止或终止协议:
(1)未按本协议规定拨付保种经费的;
(2)直接干预乙方正常的保种工作导致保种方案不能实施的;
(3)违反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形严重影响乙方保种工作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取消乙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擅自变更保护地址、保种数量和保种内容,或者擅自变更名称、企业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2)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并难以净化的;
(3)因管理不当造成畜禽遗传资源非正常死亡且存栏数量达不到协议规定的保种群体的;
(4)报告情况弄虚作假,经督促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5)年度保种工作评价为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应当取消保种资格的。
3.乙方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所保护的遗传资源的,甲方追缴其当年度的保种经费,情节严重或导致资源灭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协议期内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或因被划入疫区而被扑杀等,导致协议不能全面执行或终止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条 协议期间或期满后,乙方不再承担或不能承担保种任务的,乙方应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丙方,甲方在调拨前,乙方有义务暂时代养过渡,过渡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各方就协议解释、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一份。
本协议自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浙江省农业厅(盖章)
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
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 (盖章)[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丙方: (盖章)[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址:
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于 签署
附件2
浙江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2013年10月12日浙江省农业厅第8号公告公布)
猪:金华猪、嘉兴黑猪、淳安花猪、碧湖猪、江山乌猪、岔路猪、嵊县花猪、仙居花猪、龙游乌猪、兰溪花猪。
鸡:仙居鸡、江山乌骨鸡、白耳黄鸡、灵昆鸡、萧山鸡、龙游麻鸡、丝羽乌骨鸡。
鸭:绍兴麻鸭、缙云麻鸭、媒头鸭。
鹅:浙东白鹅、永康灰鹅、太湖鹅、江山白鹅。
牛:温州水牛、舟山黄牛、温岭高峰牛、天台黄牛、北沙牛。
羊:湖羊、长江三角洲白山羊。
蜂:浙江中蜂、浙江浆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