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市发改粮〔2020〕3号



各区、县(市)发改(粮食物资)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中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的物资保障能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制订了《绍兴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绍兴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我市应急救灾保障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保质、保量、保安全、保急需”的总体要求,根据《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财政安排资金,由市发改委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可由国有粮食储备单位或通过政府公开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专业仓储服务单位承储,对承担市级救灾物资承储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相关承储经费由市财政局专项安排保障。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审核并落实年度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相关经费。
第六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绍兴市为3万人以上)为基准,至少满足1个区、县(市)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具体储备规划、种类目录、数量由市应急管理局确定。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原则上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直接采购。
第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需以订货合同、订货协议为准,应明确物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产地等,除紧急采购外,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计划办理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
第九条  年度购置计划应根据上年市级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现有库存物资种类、数量、申请报废和使用年限等情况,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购置计划。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十条  市级救灾物资入库前,市发改委向承储单位下达《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单》。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要实行入库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对新购置的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初检,外观有破损、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初检合格后并填写《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入库检验抽样单》。如需要质量鉴定,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按照市发改委入库通知,结合检验情况,承储单位认真核对救灾物资的品名、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后安排入库,根据仓库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存放点。存放结束后填写《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出(入)库记账凭证》,制作货位标识卡。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登记救灾物资实物账和统计账要同时进行,并附有《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单》、《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入库检验抽样单》和《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出(入)库记账凭证》,落实纸质账本和电子台帐并行,避免遗漏错误。
第十四条  入库完成后5个工作日承储单位将入库检验抽样单、出(入)库记账凭证其中各一联送市发改委。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指导承储单位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承储单位具体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的接收、保管、发放、调运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监控机制,实行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化管理,确保储备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调运高效、保障有力。
第十七条 库房应通风、防漏、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污染,库房周边排水畅通。库房内应保持安全、整洁、畅通。货区划分合理、货位功能明确,货架的设置应该在充分利用空间的基础上,便于对物资的检查、维护、通风和出库。
库内应设置温湿度仪表,加强监测,库内温、湿度应根据物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以保证物资安全。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要标签规范,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要维护保养,要每月盘库,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十九条 要加强救灾物资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查数量:查物资有无丢失、被盗、账物卡是否相符;
(二)查质量:查物资的质量及包装情况是否完好,物资有无受潮、霉变、虫蛀、鼠咬、锈蚀、氧化、变质、变形、损坏等;
(三)查安全: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照明、消防设施是否齐备、完好,门窗、风洞、门锁是否严密、完好,库房钥匙管理是否合理,安全保密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四)查保管条件:查物资保管条件是否符合物资性能的要求,库容使用是否合理,地坪负荷是否恰当,垛行是否稳定,衬垫是否完好,库房有无渗漏,地坪有无下沉、裂缝,通风效果是否良好,库内及周边是否整洁卫生;
(五)查制度落实: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一) 日常检查:保管员每日进库检查所管物资和库房,并将当次检查及库内温湿度等情况做好记录。
(二)定期检查:库房负责人每周对物资的保管和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 调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灾地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需求以书面形式《绍兴市级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函》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申请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申请市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紧级情况下,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地人民政府也可先电话报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绍兴市级救灾物资调用函》向承储单位下达《绍兴市级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 接到市发改委调拨通知后,承储单位要及时组织出库,出库时仓库和运输人员要清点数量和检查质量,确保数量准确和质量合格,在通知下达后的6个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出库完成后要再次对数量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承储单位及时填写《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出(入)库记账凭证》联同《绍兴市级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登记入账,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出(入)库记账凭证其中一联交市发改委。
第二十三条  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调拨的市级灾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接收、清点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反馈市发改委。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发改委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调拨运输、装卸等费用先由承储单位代付,年底向市发改委按实进行结算。

第六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灾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使用市级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应急管理局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救灾物资的使用功能商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同意,将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
第二十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局应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回收的物资可由受灾地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送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应及时送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
受灾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回收工作,由受灾地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收回,交受灾地发改局。受灾地发改局负责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市级救灾物资中的应急救援设备等物资回收后作为市级储备重新登记入库。
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市级救灾物资回收工作完成后,受灾地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发改局,及时将市级调拨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一年内)的救灾物资,及时报经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生活救助类物资,可酌情用于冬春救助、临时救助或捐赠有需要的部门;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确认后由承储单位报废处理,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流入社会。
第三十条  市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收入,按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市级国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委应加强对承储单位监管,并进行相应考核。对发现承储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造成救灾物资损毁的,依法责令赔偿。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委追回损失,并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市级救灾物资的;
(二) 过失造成市级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三) 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市级救灾物资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 贪污和挪用市级救灾物资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绍兴市级救灾物资使用申请函》【见附件】
2.《绍兴市级救灾物资调用函》
3.《绍兴市级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
4.《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单》
5.《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入库检验抽样单》
6.《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出(入)库记账凭证》
7.《绍兴市级救灾物资采购、调拨流程图》
8.《绍兴市级救灾物资回收入库流程图》





《绍兴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8-24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绍兴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市市级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储备管理、调拨管理、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监督管理等相关方面的要求,为便于理解《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利奇马”台风以来,各地都高度重视救灾物资工作。随着物资采购工作的进行,我市市级救灾物资数量、种类不断增加,截至目前,市级救灾物资数量已达3万余件,但我市尚未出台相应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各项操作流程也未明确,因此,我委结合《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制定了《绍兴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中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的物资保障能力,明确市级救灾物资在各个流程中的部门职责与具体操作步骤,形成推进合力,保障我市市级救灾物资质量良好、存储安全、调用及时、管理规范。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具体包括:总则、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储备管理、调拨管理、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

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承储单位性质、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采购管理(第七条至第九条)

明确我市市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年度购置计划的操作流程与各部门职责。

(三)入库管理(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从市级救灾物资入库前到完成入库工作,明确了该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详细操作流程以及所需的单证。

(四)储备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

从承储单位职责、库房要求、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方面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管理进行了明确。

(五)调拨管理(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从各相关单位职责、详细操作流程以及所需的单位等方面对市级救灾物资的调拨管理进行了明确。

(六)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从各相关单位职责、详细操作流程等方面对市级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进行了明确。

(七)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

从加强对承储单位的监管与考核、列举违规情形等方面对承储单位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

(八)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从负责解释该《实施细则》的单位、执行日期以及各环节所需的单证样表、流程图等方面,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说明。

四、适用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入库、储备、调拨、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并对承储单位的监督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