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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散装水泥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21年2月8日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省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散装水泥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行业企业是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物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是指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安全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标准和履行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组织开展全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汇总发布全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设区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  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以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为企业安全信用管理载体,实时发布、更新企业安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信息网站”“浙江散装水泥”官方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300分、基本管理信用120分、安全生产管理信用240分、行业监管信用240分、行业荣誉100分等5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第八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企业安全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企业安全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第九条  参评企业的安全信用分为五个等级。800分(含)及以上为A级信用(优秀,绿色表示);700分(含)--800 分(不含)为B级信用(良好,蓝色表示);600分(含)--700分(不含)为C级信用(中等,黄色表示);500分(含)--600分(不含)为 D级信用(较差,红色表示);500分(不含)以下为E级信用(差,黑色表示)。

第三章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二)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安全生产秩序,而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中的“行政处罚”,是指在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之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将其列入上述名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企业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处陈述、申辩。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下达认定决定书,认定决定书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  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企业认为严重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向作出认定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作出认定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理由和事实进行核实。对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在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或主要媒介公示拟移出安全严重失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辖区认定的安全严重失信名单报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决定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归集上报的安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应当客观、公正、准确,避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安全严重失信名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等4项指标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的有效期3年,其余指标有效期均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安全行为或事故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安全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发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3.企业作出书面安全信用承诺。

(二)安全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移出。

第五章  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管理系统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可以查询企业历年信用情况。企业安全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一年之内动态计算,跨年重新计算,年底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作为历史记录存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总数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总数的50%;对于C级以下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总数的100%。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管理系统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通行证发放、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安全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参评企业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参评企业对安全信用信息确认有异议,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基本管理信用信息不完善的,企业可以在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企业平台完善补充。

(二)对于事故管理信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可以向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依据进行修改更正,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核实基础上作出是否修改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参评企业对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对安全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企业。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安全共治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安全共治系统报备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08 信息来源:浙江省省商务厅

现就《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国际化的进程中,信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瓶颈,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信用对经济的运行产生了越来越深远的影响,信用活动决定经济活动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信用问题也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焦点话题之一。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我省散装水泥应用行业管理体制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安全管理方面涉及到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保险监管等部门;行政管理方面在不同层级归口不同部门,市县区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商务、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涉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业企业有千余家,但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不明、评价无标准,行业企业对安全信用建设没有一个统一尺度,所以必须要系统化建立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基本管理信用、安全事故管理信用、社会责任信用、信用评级评分),解决行业企业安全信用问题。

为加快建立我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浙江省散装水泥产业发展实际,对散装水泥行业企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物流企业)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管理,进一步改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背景

根据散装水泥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新秩序、巩固和提升行业企业安全信用建设水平的根本需要,也是主动融入社会整体信用体系建设形势的重要体现。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和法规的需要。

本办法涉及到法律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

1.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内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发生的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是要求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

2.《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中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是构建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体系重要政策依据。

3.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次修正)。这是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及其监督管理的政策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四条中:“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这是构建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协调行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4.《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中指出:到2019年底,试点的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行政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20年底,全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行政监管水平大幅提高,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贯彻落实4月12日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力助推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建设。这是建立行业安全信用监管体系的总体方针,也是建立行业安全信用监管体系的总体目标。

(二)是贯彻落实省委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精神的需要。

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对加快构建行业信用责任体系的工作部署,加快制定行业安全信用监管制度文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行业安全信用监管的主体、适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为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数字化、精准化监管的新型、高效、科学管理方式。

行业信用监管是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掌握监管对象信用信息的前提下,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有效反映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并以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采取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进行数字化、精准化监管的新型、高效、科学管理方式。

(四)是确保信用分类分级监管依法实施的需要。
建立安全信用评价数据模型,客观反应行业企业安全信用状况,是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信用评价的基础工作。在评价企业安全信用时,综合考虑企业的安全信用指标三大因素,设计企业行业公共信用分、行业监管分(基本管理信用、安全生产管理信用、行业监管信用)、行业荣誉加分等分项,最终得分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行业安全信用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和检查事项,是确保信用分类分级监管依法实施的需要,也是打造和提高行业企业安全信用的需要。

三、起草过程

(一)广泛开展调研,了解信用建设现状。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线,信用档案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动态记录,是企业获得商业信任的基础,是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公平保障体系。2020年6月份起,省散装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研组赴省内3个重点市、5个县,10家大型企业,围绕散装水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初步掌握行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实际建设情况。调研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行业企业对于信用体系建设概念模糊,所以加快散装水泥行业企业信息体系建设,切实提升企业自我信用意识十分必要。

(二)启动起草工作,充分征求意见。一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办法》自2020年6月初开始起草,中旬完成征求意见初稿,并听取了厅办领导对《办法》的修改意见。二是征求全社会意见。2021年1月5日分别在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信息网、厅政务外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

(三)审慎协商修改,形成一致意见。截止2020年12月底,在进行了4次内容反复调整和修改后,经中心会议讨论《办法》起草与征求意见情况,并报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初步形成了一致意见。

《办法》由省散装中心杨霖同志执笔,陈利永主任把关,徐高春一级巡视员审定。起草过程中,得到厅办公室、法规处、流通发展处、商贸运行处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评价指标与等级、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参评企业权益保护、附则共七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相关政策依据,本办法对行业企业安全信用建设适用散装水泥行业企业范围、信用信息内容、评价总体要求,以及相应办法制定部门的总体要求。

(二)第二部分是评价指标与等级。主要是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根据统一规则计算企业安全信用分值,划分安全信用等级。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300分、基本管理信用120分、安全生产管理信用240分、行业监管信用240分、行业荣誉100分等5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企业安全信用分为五个等级。800分及以上为A级信用(优秀,绿色表示);700分(含)--800 分为B级信用(良好,蓝色表示);600分(含)--700分为C级信用(中等,黄色表示);500分(含)--600分为 D级信用(较差,红色表示);500分以下为E级信用(差,黑色表示)。

(三)第三部分是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主要是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撤销和管理安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安全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公布、处理以及整改等具体实施细则。

(四)第四部分是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主要是明确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严重失信等4项指标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的有效期3年,其余指标有效期均为1年。及符合两大项指标修复情形。

(五)第五部分是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主要是在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管理系统中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根据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通过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在六个方面的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安全信用评价等级。

(六)第六部分是参评企业权益保护。主要是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认定企业安全信用信息,参评企业对安全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怎么解决。

(七)第七部分是附则。主要描述本办法的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五、建议

根据厅长办公会议意见,省散装中心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与相关厅局做好进一步沟通工作。建议早日印发实施,以便开展相应工作。

政策解读联系人: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 杨霖 0571-89939829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