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5〕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市安全监管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质监局 市行政执法局 市供销社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准入管理
(一)严格审批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萎缩化管理。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零售经营,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格批发单位管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经过安全评价并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要求;应当分类专库限量储存烟花爆竹,24小时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严格按照零售经营者经营场所面积,科学控制供货数量。
(三)严格零售点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缩减数量、保障安全”原则,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实施准入安全评估,重新定点,合理布局。在禁止燃放区域,一律不设零售店;有限燃放区域,不得设立长期零售点;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短期零售点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同比减少70%以上。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禁止超量、超范围、店外经营行为。实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公示上墙制度,经营场所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二、落实烟花爆竹经营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地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各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要引导批发公司实行直销或连锁经营模式,建立批发企业与零售业主安全经营责任书管理制度。
三、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管理
(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违反许可规定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专业人员资质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
(二)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监管。对已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执照,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必须按照规范的《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文本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点严禁购买和销售非法违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规范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3年备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四、强化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监管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县级公安部门开具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在重要路段设卡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五、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安全管理
(一)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公安部门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切实加强大型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等工作,确保燃放全过程安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缩短存放时间。
(二)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禁限燃的舆论引导,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在中小学生中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教育活动,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警示教育。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标准和燃放危害,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三)加强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期的事故应急处置。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高峰期的战勤值班,及时有效处置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等事故。卫生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引发伤害事故的救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要加强重点时期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巡查,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监管、公安、市场监管、质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供销社等部门协作监管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定期通报分析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形势,围绕烟花爆竹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因监管部门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