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和《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教基〔2022〕13号),加快我省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现就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符合公办幼儿园发展的成本分担机制
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减轻家长保育教育负担和增进社会和谐。现阶段,我省公办学前教育以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负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成本分担机制。
(一)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学前教育成本是指幼儿园在保育和教育学龄前儿童过程中发生的、以货币表现的各种耗费,包括幼儿园为培养学龄前儿童发生的保育教育活动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和后勤服务费用。各地应根据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摊和核算,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办园定价成本的相关费用,强化成本约束,科学核定成本。
(二)逐步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公办幼儿园成本项目分为人员费、公用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三项。人员费指幼儿园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和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公用费指幼儿园为维持日常管理及教学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物业费、劳务费等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在办学过程中购置的资本化资产(含设备),按照资产使用年限逐年分摊的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构建并优化保教成本由财政拨款、保教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共同分担的机制。
(三)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各地应在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从公办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定位出发,统筹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要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保教成本的比例不高于40%。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步、稳妥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二、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各地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育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需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统一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全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要求对公办幼儿园进行评估、认定。落实公办幼儿园年检制度,提高办园条件与评定等级的契合度。二是建立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根据《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及时掌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变动情况。三是及时调整保教费标准。综合考虑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2年。
(二)完善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经费有预算、增量有倾斜、拨款有标准”的相关要求,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要完善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完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通过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不断提高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保教费标准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各地要落实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责任,建立实施部门定期会商机制,及时交流并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政策。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办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严格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不得从中获利。
四、强化工作协同和监督管理
(一)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各地要对照教育现代化标准和“重要窗口”建设要求,将学前教育补短提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将公办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拓宽办园资金的投入渠道,逐步提高非编人员工资待遇,确保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动态调整等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根据分担机制动态调整生均拨款和收费标准。
(二)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收费日常监管。各地要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确保各项政策平稳实施。各地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学前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宣传建立和实施公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园和幼儿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要对有关问题和疑问做好解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