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市本级民办公助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
嘉发改〔2018〕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经开区发改局(物价局)、教文体局、财政局:
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精神,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本级民办公助幼儿园的保教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前期成本调查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对市本级民办公助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约定为,以市本级公办幼儿园现执行标准为基础,在最高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请上述幼儿园,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保教费收费标准,并报市教育、发改(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仍按《
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嘉发改物〔2013〕122号)执行;市本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