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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出租车承包人与其代班司机之间是否属劳动关系请示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出租车承包人与其代班司机之间是否属劳动关系请示的复函
2000-04-05      鄂劳社函﹝2000﹞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按照《劳动法》及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请示函中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也非临时用工主体。因此,不存在刘某作为用工主体与周某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函中所述遇害失踪者周某,事实上只是租用刘某(或台北大厦雄风车队)的运输工具。周某与刘某、台北大厦雄风车队之间相互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周某与刘某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