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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商务发〔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商务局(委)(宁波不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方便企业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根据国发〔2018〕38号文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将原由省商务厅办理的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登记工作统一下放至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省商务厅不再受理企业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二、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负责本地区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根据企业提交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正本、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材料,核查其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登记数据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加盖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公章(审批专用章)。

三、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要向社会公开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办事指南、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有关规定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增加登记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技术进出口是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门业务科(处)室和人员具体承担该项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并妥善保管好原始材料。

五、我厅将加大对各地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履行技术进出口管理职责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国家技术贸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主动与当地外管、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系机制,了解辖区技术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和动态情况,做好信息分析和统计工作,每月向我厅(服务贸易处)上报本地月度技术进出口统计数据和分析材料。

六、本通知规定下放事项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1月3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8  信息来源:厅服务贸易处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简称:《通知》)是由浙江省商务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 “线下属地一窗受理,线上全程一网办理、后台纵横集成服务”的商务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根据国发〔2018〕38号文、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基本思路

以提高技术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原则,以强化政府职能变革、改革办事流程,实现 “线下属地一窗受理、线上全程一网办理、后台纵横集成服务”为目标,打造属地办事,属地管理,服务零距离的营商环境。

三、适用范围

对我省企业与境外签订的属于备案登记管理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不属于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技术),省商务厅授权由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正文六条。

第一条,明确了通知主要内容。将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登记工作从由省商务厅办理下放至各设区市商务局(委)、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义乌市商务局。

第二至第四条,明确了各市商务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的职责内容和权利义务。依法负责本地区的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登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面向社会公开办事流程等要求。

第五条,明确了下放之后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省市之间分工负责内容。

第六条,明确了实施日期。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