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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扩充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线交易品种,鼓励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现就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药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如有医疗机构提出采购需求,允许与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予以约束。

二、《改革方案》实施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通用名剂型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通用名下仍无在线交易药品的(以下简称“无在线交易药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且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可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下同)达10个及以上的,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不足10个的,在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的前提下,经与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级医院谈判后,不高于谈判的最低价。

三、治疗用生物制品与已在线交易药品同通用名剂型的,可按不高于已在线交易产品最低价及其全国最低价申请挂网,不同的具体剂型、规格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取低值;属于通用名剂型下无在线交易药品的,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限新生儿、儿童支付药品通用名剂型下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儿科用药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儿童药品的,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药品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五、通用名剂型下区分有糖型、无糖型,仅有有糖型药品在线交易的,无糖型药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不高于已在线交易有糖型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最低价,且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

六、与已在线交易产品同品规同企业不同转换比(包装数量)的药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不高于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最低价,且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

七、我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中列入赔付药品目录清单的医保目录外药品,尚未在平台挂网的,经省医疗保障部门核实后,允许企业直接申请挂网。

八、本通知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准入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1-04-14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实施后,已有符合准入条件的近2700个药品进入平台交易,但仍有部分医保通用名空缺,需要进一步扩充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线交易品种,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2020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首批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需要落实短缺药品采购政策。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符合本通知准入条件的7类药品。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药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如有医疗机构提出采购需求,允许与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

(二)《改革方案》实施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通用名剂型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通用名下仍无在线交易药品的(以下简称“无在线交易药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且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可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下同)达10个及以上的,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不足10个的,在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的前提下,经与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级医院谈判后,不高于谈判的最低价。

(三)治疗用生物制品与已在线交易药品同通用名剂型的,可按不高于已在线交易产品最低价及其全国最低价申请挂网,不同的具体剂型、规格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取低值;属于通用名剂型下无在线交易药品的,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限新生儿、儿童支付药品通用名剂型下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儿科用药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儿童药品的,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药品可按“无在线交易药品”定价原则申请挂网。

(五)通用名剂型下区分有糖型、无糖型,仅有有糖型药品在线交易的,无糖型药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不高于已在线交易有糖型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最低价,且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

(六)与已在线交易产品同品规同企业不同转换比(包装数量)的药品,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不高于按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最低价,且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

(七)我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中列入赔付药品目录清单的医保目录外药品,尚未在平台挂网的,经省医疗保障部门核实后,允许企业直接申请挂网。

五、新旧政策差异及改革亮点

(一)保障短缺药品的临床供应。对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药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挂网,有效缓解药品供应紧张问题。

(二)扩充在线交易药品。鼓励通用名或通用名剂型下空缺药品,按照一定规则挂网,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

(三)满足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增加儿童药品、无糖型药品及商业补充保险赔付药品的准入途径,保障儿童、糖尿病及参加商业补充保险患者的临床用药。

(四)支持生物制药产业发展。聚焦生命科创高地建设,允许治疗用生物制品按照一定规则挂网,更好满足临床和群众用药需求。

六、关键词解释

(一)在线交易药品。是指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交易的中标和挂网药品。

(二)差比价规则。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

(三)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药品。是指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中明确可用于儿童的药品。

七、注意事项

(一)我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中列入赔付药品目录清单的医保目录外药品,由承办保险公司报省医保中心,经核实后作为企业申报挂网的依据。

(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印发后,由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八、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解读人:沈宇超

联系电话:0571-81051020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