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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1.2.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7〕9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配合市财政局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资源型企业按税后利润的35%、一般竞争性企业按税后利润的20%、农林水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0%计算交纳;应交利润小于1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及政策性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税后利润,可以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  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济宁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市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中央或省级对市属企业财政拨款需要市级配套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济宁市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上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五)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

(四)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或者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三)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依据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市级国有资本收益。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在向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市财政局应当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二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    算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

第三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7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济政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