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
(试行)
为全面提升我省台风洪涝灾害及重大突发事件科学防控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2010〕577号)有关要求,参照民政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民函〔2009〕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规模
(一)规模要求。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以满足本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响应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所需救灾物资储备需求为基础,兼顾其他类别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需求。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规定。
(二)规模依据。以《浙江省应急物资储备参考标准(试行)》为基本测算依据,各级建设规模下限为救灾物资储备要求,上限为兼顾其他类别应急物资储备要求。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市县,应按表中上限标准确定储备库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储备库点。
二、场地库房建设要求
(一)储备库场地要求。救灾物资储备库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遵循交通便利、调运快捷、储存安全、保障高效的原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库区地势较高,地质和水文条件符合防洪防涝基本要求;
2.远离火源、易燃易爆厂房和库房及其他有害污染源等;
3.交通便利,宜临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入口,内外道路应满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要求。
4.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流程通畅。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单设仓储区,其他功能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宜与生产辅助用房毗邻,并与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相对隔离。
(二)库房基本要求。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宜为单层,因受条件限制采用多层库房时,不宜超过3层,库房单层净高应不低于6m。库房地坪荷载应满足货物堆放及装卸机械运输要求。库房应满足抗震、防火、防潮等要求:
1.救灾物资储备库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关规定。库房屋面防水等级和要求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相关规定。
2.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具备防火要求,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车道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
3.救灾物资储备库给排水系统应符合防洪排涝要求。库房地面应做防潮处理,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且不小于0.3m。
4.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应采取密闭、防潮、通风、避光、隔热、防鼠、防雷等措施,满足救灾物资安全储存条件。
5.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大门应方便运输,满足装卸设备出入。
三、设施设备配套要求
(一)设施配套。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根据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等功能要求,配置必要的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1.管理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安全监控室、值班宿舍等,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实现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和智能化、实时化管理。
2.救灾物资储备库辅助用房包括配电间、清洗维护房等,满足库房照明和设备运行供电需要,具备救灾物资回收、洗消、维护等功能。
3.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建设可设置室外货场(货场罩棚)、晾晒场等。
(二)设备配套。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配置装卸、物资保管维护等相关设备(详见表2)。
本标准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
附:《关于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
救灾物资储备库是省市县各级落实救灾物资政府储备,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基础。而我省救灾物资仓储设施总体比较落后,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保障工作不相适应。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是全国唯一尚未建立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省份,国家也未在我省布局建设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转隶前,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散代储在全省9个设区市35个县(市、区)160多个库点。点多面广,分散储备,致使救大灾抢大险时难以集中调度,也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严重影响救灾效率和储备效能。全省除温州、衢州和舟山外,其他设区市本级基本上没有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平均不到600平方米,特别是杭州、金华、嘉兴还没有物资储备库。县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条件更差,规模更小,平均不到400平方米,基本上为临时性库房。救灾物资储备应急储备能力总体不足、品种结构不够合理、仓储设施落后、物资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通过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夯实物资储备基础,提升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基于此,我局着手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初稿,并经实地调研,广泛开展意见征求,与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进行多次对接,形成了本《意见》。
二、修订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46号)。
其中:“(十三)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省救灾物资储备库,推进省、市、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台风洪涝灾害科学防控能力专题调研综合报告>任务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防指〔2019〕18号)。
为贯彻落实2019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袁省长要求,对68项任务按职能进行分工,其中:“省粮食物资局任务:一是完成综合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二是制定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意见并推动落实。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三)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8号)。其中: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设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独立大型岛屿应当设置救灾物资储备分库。
第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
第十二条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民函〔2009〕245号)。库房建设规模应当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并按救灾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
(四)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8号)。其中:“(五)根据全省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省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基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
三、修订过程
2019年11月-2020年1月底前,我局组织省内有关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进行了调研,形成《意见》和《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代拟稿,提交省发改委修改完善;2020年2月底前在全省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征求意见;3月中旬在我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并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议;3月16日-3月26日,我局按程序通过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四个方面十三条,并附《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分为总体要求,科学布局,统筹推进,保障措施。主要内容:一是在总体要求方面,主要阐述了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二是在科学布局方面,主要提出了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总体布局、分级实施的具体要求;三是在统筹推进方面,主要对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建设主体、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建设规模、建设进度等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四是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必须遵循统一思想、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的保障措施。
五、主要名词解释
1、关于应急物资的定义:国家标准号:GB/T 38565-2020的定义,应急物资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及军事冲突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质。从广义上概括,凡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过程中所用的物资都可以称为应急物资。
2、关于其他类别应急物资: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规定,其他类别应急物资主要包括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物资、森林防火物资、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其他物资装备。
六、印发和实施
《意见》由省粮食物局、省发改委联合印发,自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读人:胡淑平(物资与能源储备处处长)
联系电话:0571-8577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