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粮〔2020〕14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强我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确保储备安全,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台风洪涝灾害科学防控能力专题调研综合报告>任务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防指〔2019〕18号)以及《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省委关于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按照“构建统一的粮食和物资储备体系,提升储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目标,加快推进全省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着力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要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立足现实需求,谋划长远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心设计,统筹推进,确保库点布局、仓储规模、设施配套等能够满足储备管理和应急保障功能需要。

——严格标准,因地制宜。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应当执行有关建设标准,确保仓储设施先进,配套完善,功能齐全。根据各地区位条件、交通运输、灾害特点和现有基础等实际,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符合当地应急保障需求的救灾物资仓储设施,不搞一刀切。

——分级负责,分级建设。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保障和属地为主的要求,各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建设的原则,落实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纳入各级重点建设项目,分级组织实施。

——统筹资源,合理利用。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一般不得占用现有粮食储备仓库。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可合理利用退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清单的闲置老粮库进行建设。

(三)主要目标。从2020年开始,通过三年努力,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至少都建成一个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储备管理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设施完善、功能齐全、交通便利、调运快捷、储存安全、保障高效的现代化救灾物资储备库。

二、科学布局

(四)总体布局。根据我省区域交通、灾害特点和现有基础等实际,省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按照浙东、浙南、浙西、浙北和浙中进行布局,以浙北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为核心、其他四个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为补充的方式进行建设。

市、县(市、区)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根据当地实际和现有条件进行合理布局。多灾易灾、交通不便和海岛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储备库点,以满足快速应急救灾的需要。

(五)分级实施。省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由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和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两部分组成。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库建设由省级负责实施。浙东(舟山)、浙南(温州)、浙西(衢州)和浙中(金华)等四个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的建设由有关设区市负责实施。市县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规划建设。

三、统筹推进

(六)建设主体。各级粮食物资部门为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有关工作。

(七)建设标准。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的建设要按《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试行)》(见附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八)建设方式。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可通过改(扩)建和新建等方式进行建设。

改(扩)建。利用现有救灾物资仓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充分利用已退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清单的闲置老粮库,按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和配套要求进行改造、拆建或扩建。

新建。按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布局要求、建设标准和设施设备配套有关要求,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进行科学规划、选址、征地、设计,高标准建设新的救灾物资仓储设施。

(九)建设规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以满足本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响应所需救灾物资储备需求为基础,兼顾其他类别应急物资的储备需求进行确定。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十)建设进度。从2020年开始,力争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至2020年底,完成浙东(舟山)、浙南(温州)和浙西(衢州)三个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的设施设备建设;完成丽水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至2021年10月底,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完成率达到60%以上;2022年底,全省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全面完成。

四、保障措施

(十一)统一思想。救灾物资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救灾物资仓储设施是构建全省统一的物资储备体系的基础设施和重要内容。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完成建设目标任务,提升储备能力和应急保障水平。

(十二)统筹规划。各地要把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按国家公益事业有关用地规定执行。

(十三)协同推进。各级粮食物资部门要主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省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试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

(试行)

为全面提升我省台风洪涝灾害及重大突发事件科学防控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2010〕577号)有关要求,参照民政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民函〔2009〕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规模

(一)规模要求。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以满足本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响应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所需救灾物资储备需求为基础,兼顾其他类别应急抢险救援物资的储备需求。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规定。

(二)规模依据。以《浙江省应急物资储备参考标准(试行)》为基本测算依据,各级建设规模下限为救灾物资储备要求,上限为兼顾其他类别应急物资储备要求。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市县,应按表中上限标准确定储备库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储备库点。

二、场地库房建设要求

(一)储备库场地要求。救灾物资储备库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遵循交通便利、调运快捷、储存安全、保障高效的原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库区地势较高,地质和水文条件符合防洪防涝基本要求;

2.远离火源、易燃易爆厂房和库房及其他有害污染源等;

3.交通便利,宜临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入口,内外道路应满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要求。

4.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流程通畅。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单设仓储区,其他功能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宜与生产辅助用房毗邻,并与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相对隔离。

(二)库房基本要求。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宜为单层,因受条件限制采用多层库房时,不宜超过3层,库房单层净高应不低于6m。库房地坪荷载应满足货物堆放及装卸机械运输要求。库房应满足抗震、防火、防潮等要求:

1.救灾物资储备库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关规定。库房屋面防水等级和要求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相关规定。

2.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具备防火要求,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车道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

3.救灾物资储备库给排水系统应符合防洪排涝要求。库房地面应做防潮处理,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且不小于0.3m。

4.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应采取密闭、防潮、通风、避光、隔热、防鼠、防雷等措施,满足救灾物资安全储存条件。

5.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大门应方便运输,满足装卸设备出入。

三、设施设备配套要求

(一)设施配套。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根据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等功能要求,配置必要的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1.管理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安全监控室、值班宿舍等,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实现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和智能化、实时化管理。

2.救灾物资储备库辅助用房包括配电间、清洗维护房等,满足库房照明和设备运行供电需要,具备救灾物资回收、洗消、维护等功能。

3.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建设可设置室外货场(货场罩棚)、晾晒场等。

(二)设备配套。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配置装卸、物资保管维护等相关设备(详见表2)。

本标准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

附:《关于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

救灾物资储备库是省市县各级落实救灾物资政府储备,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基础。而我省救灾物资仓储设施总体比较落后,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保障工作不相适应。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是全国唯一尚未建立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省份,国家也未在我省布局建设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转隶前,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散代储在全省9个设区市35个县(市、区)160多个库点。点多面广,分散储备,致使救大灾抢大险时难以集中调度,也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严重影响救灾效率和储备效能。全省除温州、衢州和舟山外,其他设区市本级基本上没有一个符合国家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平均不到600平方米,特别是杭州、金华、嘉兴还没有物资储备库。县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条件更差,规模更小,平均不到400平方米,基本上为临时性库房。救灾物资储备应急储备能力总体不足、品种结构不够合理、仓储设施落后、物资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通过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夯实物资储备基础,提升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基于此,我局着手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初稿,并经实地调研,广泛开展意见征求,与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进行多次对接,形成了本《意见》。

二、修订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46号)。

其中:“(十三)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省救灾物资储备库,推进省、市、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台风洪涝灾害科学防控能力专题调研综合报告>任务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防指〔2019〕18号)。

为贯彻落实2019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精神和袁省长要求,对68项任务按职能进行分工,其中:“省粮食物资局任务:一是完成综合性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二是制定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意见并推动落实。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三)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8号)。其中: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设与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多灾易灾、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独立大型岛屿应当设置救灾物资储备分库。

第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应当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选址与规划布局合理。

第十二条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民函〔2009〕245号)。库房建设规模应当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具备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并按救灾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

(四)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8号)。其中:“(五)根据全省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省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基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

三、修订过程

2019年11月-2020年1月底前,我局组织省内有关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进行了调研,形成《意见》和《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代拟稿,提交省发改委修改完善;2020年2月底前在全省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征求意见;3月中旬在我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并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议;3月16日-3月26日,我局按程序通过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四个方面十三条,并附《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标准》,分为总体要求,科学布局,统筹推进,保障措施。主要内容:一是在总体要求方面,主要阐述了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二是在科学布局方面,主要提出了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总体布局、分级实施的具体要求;三是在统筹推进方面,主要对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的建设主体、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建设规模、建设进度等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四是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建设必须遵循统一思想、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的保障措施。

五、主要名词解释

1、关于应急物资的定义:国家标准号:GB/T 38565-2020的定义,应急物资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及军事冲突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质。从广义上概括,凡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过程中所用的物资都可以称为应急物资。

2、关于其他类别应急物资: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规定,其他类别应急物资主要包括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物资、森林防火物资、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其他物资装备。

六、印发和实施

《意见》由省粮食物局、省发改委联合印发,自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读人:胡淑平(物资与能源储备处处长)

联系电话:0571-85773129

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