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价资〔2010〕2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
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0〕188号)的要求,现就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电监办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