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
舟政发〔2020〕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市委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舟山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财政决算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深远、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七)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九)确定或者变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市树、市花等;
(十)同国内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地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市及市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市国有自然资源等专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人大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项目年度完成情况;
(八)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九)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十一)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
(十二)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十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四)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的设立、征收、拆除、改建情况;
(十五)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及公共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七)新区功能区、市属相关开发区(园区)建设、运行情况;
(十八)大型国际、国内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十九)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二十)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四、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前,应当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
(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四)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
(五)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市政府申报下一年度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名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报告时间以及重大决策的简要说明。
六、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安排和各部门、各单位申报重大决策议题情况等,汇总下一年度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七、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
八、重大决策议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后需要调整的,或者未列入计划需要增加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九、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公文形式、材料内容、时间程序等具体要求,按照《舟山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舟人大常〔2019〕4号)执行。
十、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并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报告材料准备和报送等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配合好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调查研究和论证、听证等工作。
十一、对市人大就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市人大报告;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审议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按照要求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十二、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
十三、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四、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2- 10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市府办编制了《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解读如下:
一、出台制度必要性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市政府在2010年出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舟政发〔2010〕54号)(以下简称《规定》),因该《规定》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对决策执行后评估程序等相关制度未作规定。2019年修订了《舟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舟政发〔2019〕2 号),并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原则性要求。2019年1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委于同年9月出台实施办法。所以,编制《报告制度》,细化需向市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范围,明确报告形式、程序和责任很有必要。
二、出台制度过程
文件在充分落实省、市委和省市人大常委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初稿,初稿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条主要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条主要明确了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其范围以省、市委文件规定为主要依据;第三条主要明确了市政府应当依法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市政府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前,应当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第五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市政府梳理汇总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拟报告重大决策议题计划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十一条与十二条,主要明确了有关行政机关对市人大就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制度并明确违法违规责任;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本制度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