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嘉房委办〔2003〕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外地在禾各单位:

为推进以住房公积金为主的住房货币化分配,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足额归集,更好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0月1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二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自2004年1月1日起,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10%的单位,原则上上调1个百分点,即:行政事业单位由现行的9%调至10%;外商投资企业维持现行的10%,其他企业调至10%,但不得低于9%。

2、凡不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企业单位,有条件的可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15%。

二、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1、自2004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本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口径应按统计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其中列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工资计提基数范围和内容中,相应增加年度增发一个月工资一项内容(计算时除以12个月)。

2、凡确定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本市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480元的,按480元计;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5000元的,原则上按5000元计。

三、 调整中应注意的事项

1、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市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清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审批表》,并于2004年3月31日前办妥相应的调整手续。

2、各缴存单位务必按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确定缴存工资基数,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在办理调整手续时,单位应附2003年度劳动工资年报。

3、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对新职工另按12%计提的公积金补贴,月最高缴存限额自2004年1月1日起,由现行120元调至150元。

4、凡企业确有困难,缴存比例不到本次规定调整低限9%的,应填写《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附单位2003年度财务报表和职代会(工会)书面意见,报管理中心审核和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另外,对原未开户建缴的外商投资企业、私企和民营企业,按规定比例建缴有困难的,开户建缴当年可暂按不低于6%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应递交单位三年内分步达到规定缴存比例的书面承诺。

5、对效益好的企业,除按上述规定比例、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单位可在税后利润分配中为职工交缴补充住房公积金,但应提供相应的书面批件,即本市企业要有经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议同意的书面决议,国家、省属在禾企业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四、 依法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社会监督

凡目前尚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中心补办缴存登记手续,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逾期不办的,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咨询与社会监督电话为:2068074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