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经第5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18日
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管理,规范验收行为,保证成果质量,根据《浙江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以下简称普查项目)的验收工作,适用本规定。
三、普查项目验收工作遵循科学规范、严格标准、分级实施、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普查项目的验收范围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普查范围。
五、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普查项目的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普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级项目验收对11个设区市分别开展,每个设区市抽查县(市、区)1-2个。
六、普查项目验收依据为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设计书)、检查规定等技术文件,主要把握成果质量、档案资料、权属(管理)单位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最终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七、普查项目的验收程序如下:
(一)普查项目完工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县级项目验收;
(二)设区市县级项目验收完成后,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项目验收。
(三)收到设区市普查项目验收申请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级项目验收。
八、普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0日内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上交普查成果和验收材料。县级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验收。
九、县级项目验收完成后10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普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普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汇交普查项目成果。
十、全市县级项目验收完成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验收申请,并汇交全市普查项目成果。
十一、省自然资源厅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省级项目验收。
十二、普查项目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数据检查阶段,包括普查成果数学精度检测等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第二阶段为验收会议阶段,召开专家组验收会议。
十三、项目验收时,若数据检查不合格的,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返修后复检一次,复检合格的可以进行会议验收,否则普查项目不予会议验收。
十四、普查成果数学精度检测等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应当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或具有同等级及以上测绘资质单位承担并出具质量检验(检查)报告。
十五、项目验收会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召开,会议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主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产权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议程如下:
(一)介绍情况;
(二)宣布专家组名单;
(三)工作汇报;
(四)专家质询;
(五)参会单位提出意见;
(六)答复质询意见;
(七)专家投票;
(八)形成验收意见。
十六、普查项目验收会议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联的人员不能入选专家组。
十七、普查项目验收结论由专家组表决决定。与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通过验收;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十八、普查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返修,返修完成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再申请验收。
十九、普查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正式普查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普查成果后,应当在7日内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省自然资源厅汇交正式普查成果。
二十、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7-22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保证成果质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二)《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城〔2021〕21号);
(四)《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431号);
(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验收规定》共20条,主要对普查项目验收实施主体、验收程序、验收期限、验收内容与主要流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总则部分。前三条提出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验收原则。
二是明确验收范围。第四条明确普查项目的验收范围为经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普查范围。
三是明确验收实施主体。第五条明确普查项目验收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是明确验收依据和验收重点。第六条明确验收依据的技术文件以及验收的重点内容。
五是明确验收程序。第七条明确普查项目的验收程序,实行包括县级项目验收、设区市县级项目验收完成后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项目验收与省级项目验收三个环节。
六是规定验收申请与组织验收期限。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各级验收实施主体向上级提交验收申请的期限以及收到验收申请后验收实施主体组织开展验收的期限。
七是明确验收的两个阶段。第十二条明确了普查项目验收分为数据检查和会议验收两个阶段。
八是明确验收数据检查阶段的通过条件。第十三条明确对数据检查阶段验收的通过条件。
九是明确数据检查应委托的检查单位条件。第十四条明确普查成果数学精度检测等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应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或具有同等级及以上测绘资质单位承担并出具质量检验(检查)报告。
十是明确会议验收相关要求。第十五条明确验收会议的组织部门与参加部门以及主要会议议程。第十六条明确专家组组成人员要求。第十七条明确普查项目验收结论由专家组表决决定。
十一是明确验收通过或未通过后事宜。第十八条明确普查项目未通过验收的返修与再次申请等流程。第十九条明确项目通过验收的提交正式成果事宜。
十二是附则部分。第二十条明确了施行时间。
四、实施时间
《验收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张碧帆
电话:0571-88877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