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0〕28号
税谱®提示:本暂行办法由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0 号)同时废止。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pdf【见附件】
2.浙江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pdf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0-12-23
一、起草背景
2019年8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要求由省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人社部门根据当地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制定纳入本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并制定相应的医院制剂支付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
三、适用对象
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四、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制剂目录两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按照设区市推荐、专家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确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坚持中西医并重,结合基金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医院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推荐名单。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设区市推荐的医院制剂进行遴选,确定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 经省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医院制剂,可临时性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或经省药监部门批准的调剂范围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中药制剂不设个人自理比例,西药制剂个人自理比例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医院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符合规定调出情形的医院制剂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院制剂原材料成本、辅料及包装材料成本、定额生产费用(含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等)、管理费等制定医院制剂支付标准,并按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照国家医保医院制剂编码纳入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
(二)全省医院制剂目录
经地市推荐、专家遴选,最终660个医院制剂纳入全省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其中西药398个、中药262个。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0号)相比,政策差异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全流程管理。较老政策,文件调整了医院制剂遴选办法,增加了支付标准制定、调出机制、医保编码管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对医院制剂的全流程管理。
(二)明确支付规定。明确限支付本院使用或按规定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中药制剂不设个人自理比例。
(三)明确省市权限。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推荐纳入全省目录名单,并根据医院制剂成本情况制定、调整支付标准。省级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制定全省目录,负责全省医院制剂支付管理工作。
六、关键词解释
医院制剂系指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院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治疗性医院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