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项目审批会商制度的通知
温政办〔2008〕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项目审批会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项目审批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根据《
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温政发〔2008〕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审批会商范围包括招商选资项目,市级重点投资项目,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项目,其他需要相关部门协商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审批会商分例会和专题会议两种形式。会议召集人一般为市审管办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确定会商议题、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会议参加对象为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负责项目审批工作的中层干部或审批窗口负责人。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可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会议,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项目审批会商内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预评价;通报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快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项目审批会商例会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不定期召开。项目审批会商专题会议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召开。主要会商程序如下:
(一)会商动议。有关单位将需要会商的项目提交市审管办。
(二)会商确定。市审管办会同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会商会议议程,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与会相关单位。
(三)会商议程。主办单位或业主单位说明项目审批相关情况,与会单位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突破相关政策的,由会议形成意见或建议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会商纪要。会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给项目审批相关单位,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 凡是属于项目审批会商范围的基建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初始受理前,原则上都要进行会商;凡是通过预评价的项目,各相关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实行集中一次性告知。
第七条 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均要代表本单位表态,凡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办理涉及本单位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会商制度,凡不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影响项目审批进程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审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