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运输规范》《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5月31日
嘉兴市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运输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嘉兴市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嘉兴市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运输规范。
1.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运输以及运输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建筑垃圾
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等。
2.2工程渣土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3工程泥浆
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2.4工程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5拆除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6装修垃圾
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2.7建筑垃圾收集设施
按规定设置的,将分散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的构/建筑物。
2.8建筑垃圾转运
将建筑垃圾收集后在特定场所临时分类堆放,待根据需要定向外运的行为。
2.9建筑垃圾转运站
将建筑垃圾收集后用于临时分类堆放的特定场所,用于建筑垃圾的分类堆放、中转调配和二次分拣的作业场所,并根据需要将此处的建筑垃圾运送至处置场所进行规范化处置。
3.建筑工地规范
3.1建设单位应从工程设计、材料选用等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数量。
3.2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组织和监管,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宜直接在施工现场进行循环利用。
3.3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建立责任人制度。
3.4建筑工地出入口处应设置扬尘监测装置、车辆冲洗池、和视频监控,车辆在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不具备条件设置冲洗池的施工现场,应派专人冲洗车辆并将废水收集至污水池。
3.5建筑材料应合理安排进场时间,分类有序堆放,减少二次搬运;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措施,不得任意敞开堆放。
3.6建筑垃圾在收集过程中应洒水抑尘。楼层建筑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塔吊、施工升降机或设置密闭的垃圾专用管道用于垂直运输,严禁将垃圾凌空抛掷。
3.7施工现场应按建筑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按规定对工程渣土(泥浆)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4.拆迁工地规范
4.1拆迁工地应当采取封闭管理,防止拆除过程中出现扬尘污染、影响市容、垃圾乱偷盗等情况。
4.2拆迁工地进行围墙施工、道路平整等作业时应就地取材,优先使用拆迁垃圾,减少拆迁垃圾外运量。
4.3拆迁工程责任主体应对拆迁地块产生的拆迁垃圾严格监管,做好巡查管控工作,严禁出现拆迁垃圾丢失及乱偷倒现象。
4.4拆迁工地宜设置拆除垃圾堆放点,现场落实防尘、防渗及安全防护措施。
4.5拆除垃圾宜按照砖瓦混凝土类、木材类、石膏类、金属类、其他类等分类收集、暂存,经现场分拣处理和计量称重后进行规范处置。
4.6拆迁工程责任主体应对拆迁垃圾运输车辆实行监管,做好运输车辆防尘措施。
5.装修垃圾堆放点规范
5.1居民小区内应按合理规划和设置装修垃圾堆放点,可与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统筹设置。
5.2装修垃圾宜按砖瓦混凝土类、木材类、石膏类、有毒有害类、其他类等分类分区物理隔断,严禁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入。
5.3新建小区投入使用早期可按需临时设置多处装修垃圾堆放点,满足居民集中装修期间垃圾量较多的需求。
5.4堆放点应为封闭式的构筑物,占地宜大于30m2,高度宜为3.5米至5米,具体根据居民小区实际情况设置。
5.5堆放点应设置投放、收运标识等信息,并配备洒水、覆盖、监控系统等防尘降噪防渗设施。
5.6装修垃圾堆放点运行应满足以下规定
5.6.1产生装修垃圾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应按照装修垃圾分类方案,将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投送至装修垃圾堆放点。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及时组织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5.6.2每个堆放点宜配备一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按岗位职责指导、督促装修垃圾投放,并做好堆放点清洁维护工作。
5.6.3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相关情况应纳入社区公约、市民公约,以及文明社区、文明小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选,提高社区、小区和市民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积极性。
6.建筑垃圾转运站规范
6.1为提高建筑垃圾运输效率,具有回填利用和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站临时暂存。
6.2进站建筑垃圾应做好计量称重和登记录入工作,并根据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进行堆放,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6.3转运站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m,四周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排放要求。
6.4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m,转运站应合理设置开挖空间及进出口。
6.5转运站可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分拣,预处理设施应设置在封闭空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6.6转运站宜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6.7转运站应设置围墙、围挡、视频监控等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备照明、消防、降尘、排水以及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
6.8转运站应配备专人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
6.9转运站应确保污水规范处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
7.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车辆规范
7.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7.2工程泥浆运输车应采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运输车应采用密闭厢式货车,建筑垃圾散装运输车表面应有效遮盖,建筑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7.3收集运输车辆应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保持正常运行,并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执法联动。
7.4收集运输车辆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记载内容应及时、完整、准确。
7.5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7.6收集运输车辆应标识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并保持全密闭,外观整洁,无大块泥沙、土等附着物。
7.7收集运输车辆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7.7.1车身及车箱颜色采用绿色,驾驶室外部应设置顶灯,安装在前端中部的位置,固定牢固可靠,灯箱颜色为黄色,灯箱正反面居中印制“xx运输公司”字样,字体颜色为红色。
7.7.2收集车辆车身侧面喷涂“建筑垃圾收集”字样,运输车辆车身侧面喷涂“建筑垃圾运输”字样,采用白色黑体字。
7.7.3中大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后箱板应设置黄色的号牌放大标识区域,位于后箱板上部、左右居中。
7.8参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并严格按照垃圾收集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所有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统一着装,穿着作业单位统一工作服。
7.9作业人员须做好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工作,车辆损坏不得作业,到达使用年限的,必须及时淘汰。
7.10建筑垃圾运输船舶规范另行制定。
8.附则
本规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1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流程示意图
附录2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标识
1.建筑垃圾收集车辆标识
1.1驾驶室外部顶灯样式
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服务许可证,并纳入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的企业及车辆,应按照本办法接受考核记分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行业监管,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记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记分管理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内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行扣分考核记分制,运输车辆考核记分同时记入所属运输企业。
第五条 根据记分信息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定为优秀企业、良好企业、一般企业、较差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评定为优秀车辆、良好车辆、较差车辆。
按照《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日常管理记分细则》(以下简称《记分细则》,详见附件1)、《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详见附件2),每个评价周期内考核扣分少于30分(含)以下的为优秀企业、扣分31分—40(含)分的为良好企业、扣分41分—60分(含)的为一般企业、扣分61分以上为较差企业。每个评价周期内考核扣分10分(含)以下的为优秀车辆、扣分11分—20分(含)为良好车辆、扣分达到21分以上的为较差车辆。
第六条 运输企业违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确定为较差企业:
(一)在记分周期内发生亡人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二)利用暴力或威胁、恐吓手段拒绝、阻碍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记分周期内运输企业被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五次(含)以上的。
(四)经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记分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执法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处理决定等;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移交查处函等;
(五)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及查证属实的材料。
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上述采集依据的发文日期为准。
第八条 记分信息按照记分评价期,实行半年制上报制度。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运输企业记分信息报送到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减分项记分信息,由运输企业按照《记分标准》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自行报送至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汇总。未按时报送或未通过公示的减分项记分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九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记分细则》和《记分标准》对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赋分,同时确定评价结果,结果于每年的1月底、7月底前进行网上公示,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 运输企业或车辆所有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由运输企业向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提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处理。在异议受理期间,不停止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按相关处罚文书生效之日起,调整其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且在计算认定本评价期评价等级及评价结果时,对该行为继续予以记分。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运输企业:
1.优秀企业: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先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2.良好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3.一般企业:给予口头警告,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
4.较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二、运输车辆
1.优秀车辆: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良好车辆: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3.较差车辆: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记分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记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运输企业应当如实向记分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记分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运输企业申报记分信息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影响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根据《记分标准》加倍扣除其相应评价分数。
第十四条 在记分信息管理工作中,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提供记分信息采集依据等信息而不提供的;
(二)瞒报、错报、漏报信用信息,对运输企业或个人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三)歪曲、篡改信用信息的;
(四)利用记分管理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
附件:1.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日常管理记分细则
2.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标准
附件1
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日常管理记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取得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服务许可证,并纳入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的企业及车辆。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日常管理记分工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记分工作。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记分工作。
第四条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应自觉接受公安、交通、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考核记分是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记分(具体记分标准附后)。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价期。
第七条 每个评价期内,运输企业考核记分实行积分制,累计考核扣分达到41-60分(含)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或给予书面警告;累计考核扣分达到61分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记分信息同时纳入嘉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每个评价期内,运输车辆考核扣分累计达到3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车主及企业负责人,记分信息同时纳入嘉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十次以上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一)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
(二)使用未纳入名录中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三)未按照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四)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运输企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条 公安、交通、执法等部门提供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按照《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标准》纳入运输车辆的日常记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违规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查处及考核记分情况,定期汇总至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附件2
嘉兴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记分标准
运输企业 |
1、运输造成道路污染,未及时清理的每处扣1-2分; 2、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的扣1分; 3、运输企业未派专人现场管理的扣1分; 4、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每车次扣1分; 5、未经核准承运建筑垃圾的记扣分; 6、未纳入名录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扣2分; 7、未按照核准地点倾倒、随意抛洒处置建筑垃圾的每车次扣2分; 8、车辆带泥上路行驶、车体不洁的每车次扣1-2分; 9、车辆未按规范设置标志标识的每车次扣1-2分; 10、车辆未密闭或遮盖建筑垃圾运输的每车次扣1分; 11、未正确使用行驶记录仪、关闭定位系统等不规范使用电子装置的每车次扣1分; 12、车辆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每车次扣1分; 13、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每车次扣1分 14.不配合、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轻重扣2-5分; 15.年度复核、培训教育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扣1-2分。 |
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十次以上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1、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 2、使用未纳入名录中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3、未按照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4、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
社会监督 |
1、运输企业及车辆被新闻媒体、12345等市民服务热线曝光和举报的经查证属实每次扣2-5分; 2、企业积极参与应急、防汛、救灾保障工作,每次加2分; 3、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3分。 |
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含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泥浆)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
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的管理机制,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第五条 为了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嘉兴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及部门协调、督查,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健全管理考核制度,推进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建设。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资规、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由其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成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统筹协调机制。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委托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个人和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承运建筑垃圾。
第八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建立责任人制度,并依法报备。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建设工地要求设置渣土临时堆放场地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控制等相关管理设施,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车次、出土方量等做好统一登记。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管理,规范运输车辆配置和作业,建立运输单位信用评价体系,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车辆、驾驶员及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等。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规范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运输船舶规范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制管理,通过联单实现对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计量、结算等环节的监管。
第四章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县(市、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设与辖区建筑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消纳场所。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设有排水、消防、除尘等设施,出入口道路需硬化、安装视频监控并设置规范的进出场设施。消纳场所应对进场处置的建筑垃圾及运输车辆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建筑垃圾多途径处置,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嘉兴市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执法联动。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提供属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相关信息,并依托该平台加强对属地建筑垃圾工作的管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建筑垃圾处置领域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公安、资规、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执法工作。县(市、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队伍,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各方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溯工地源头,追究责任主体,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工地现场(围挡内)建筑垃圾源头管控缺失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有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范围。城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的渣土出土总量、回填利用量、泥浆方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二条 规范建设工地现场管理。严格施工工地出入口、运输车辆清洗和泥浆处置现场规范化管理,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出土管控,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安装高清摄像机两台(一台130万像素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360度球机拍摄洗车池,一台130万像素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枪机由内向外拍摄大门)需具有车牌识别功能。视频录像存储时间要求15天以上,循环覆盖,并接入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
第三条 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要求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规范处置建筑垃圾,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制。建设工地应规范设立工程渣土临时堆放点和临时泥浆池,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控制等相关管理设施。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禁止无渣土(泥浆)处置许可以及密闭装置破损、顶盖不封闭、号牌遮挡污损、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对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条 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和各地实际,协同公安、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新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审核(参见附件2),同时对现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条 推进运输车辆规范管理。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向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相关信息。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身标识应符合《嘉兴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转运规范》,车货总质量应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62号)规定,应按要求配备偏离路线告警设备;工程泥浆应使用专用罐装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船舶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车辆信息按要求接入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实行统一平台管理。
第六条 规范跨区域处置管理。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市内建筑垃圾跨辖区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市内建筑垃圾跨辖区贮存、处置出现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及时抄告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 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监管体系,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垃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等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运输单位信用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各相关部门应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和产品推广的扶持政策,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业稳定发展。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建设项目,建立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场所,并做好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县(市、区)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原则上由市场自我平衡,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了解掌握属地范围内的产土和需土建设项目,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市级以上政府重点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难以自我平衡的,可由市建筑垃圾治理领导小组牵头全市统筹协调处置。
第九条 强化渣土消纳场所、泥浆处置场所管理。进一步强化渣土消纳场所管理,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编制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布局建设与辖区渣土产生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参见附件5)。
禁止在未经审批的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不得在消纳场所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混合倾倒。消纳场所相关视频监控等接入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
第十条 泥浆处置场所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县(市、区)应建设与辖区泥浆产生能力相匹配的泥浆固化处置场所,禁止在泥浆处置场所以外场地倾倒泥浆。建设工地现场固化处理泥浆的,应委托具备条件的泥浆固化单位进行固化,泥浆固化产生的渣土按工程渣土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对我市建筑垃圾源头、运输、消纳等各环节开展日常监管、执法、保障等工作。
1.公安部门要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管理。
2.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优先保障建筑垃圾设施建设的用地统筹、审核。
3.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环评审批。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建筑垃圾利用、处置项目建设。
5.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和航道船舶监督管理。
6.水行政部门要做好河道范围内水利项目建筑垃圾源头监管,查处向河道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7.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建筑垃圾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8.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联合辖区内公安、资规、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1.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审核表
1-2.建筑泥浆处置方案审核表
2-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单位市场准入评审流程及要求
2-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单位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单位资格标准
4.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核准申报表
5.工程渣土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6.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附件1-1
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审核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公章) |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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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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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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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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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房建□ 交通□ 轨交□ 水利□ 市政□ 园林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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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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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运载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处置点 |
|
||
以下由工程监理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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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确认意见 |
经计算, 工程渣土(土方)总方量为 立方米。(注:渣土量按最新版的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取,方量取整数。)
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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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
核准人: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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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根据项目工程需要就地回填的,在确保现场安全前提下,建筑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堆置土方的,由申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其堆放量,并绘制现场堆放示意图,报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提供附件《工程渣土运输承包合同》。
3、本表一式三联,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联。
附件1-2
建筑泥浆处置方案审核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公章) |
法人代表 |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
业主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类别 |
房建□ 交通□ 轨交□ 水利□ 市政□ 园林绿化□ |
|||||||||
泥运单位 |
|
现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运载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以下由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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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确认 |
经计算, 建筑泥浆(水方)总方量为 立方米。(注:泥浆量按设计成孔方量×3计算)
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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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数量(立方米) |
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
应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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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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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浆处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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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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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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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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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确认 |
经办人: 再生单位(收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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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 核准人:
核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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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提供附件《建筑泥浆运输承包合同》。
2、本表一式三联,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联。
附件2-1
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单位市场准入评审流程及要求
为强化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加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力度,特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单位市场准入资格评审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请单位首先应符合公安、交通运输相关规范和要求,同时符合《嘉兴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单位资格标准》(附件3)。
二、评审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向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资料。
3.现场勘查: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合生态、建设、执法等相关部门对单位场地、车辆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现场勘查的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对于不通过的现场告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
4.审批: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结合申请资料、现场勘查结果,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放运输单位服务许可证书。
5.备案: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布入围的运输单位名单,并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要求
1.经评审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运输单位名单。
2.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由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年审。
附件2-2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单位资格
申报材料目录
一、基本条件
1.单位基本情况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办公用房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平面图;
4.车辆停车场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平面图;
二、经营管理层
5.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总经理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单位股东个人简历和身份证;
三、车辆设备情况
6.车辆登记表、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7.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车辆年检证明;
8.配套设备产权证明、照片。
附件3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单位
资格标准
一、注册单位应为法人企业(以工商注册为准)。
二、注册单位的名称建议统一如下:“xx市/区/县xx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三、单位注册地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
四、注册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主营项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承运。
五、注册单位名下新登记(购入)车辆为新型环保货运车辆,车辆数量不少于30辆,其中10吨以下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10吨以上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其中从事工程泥浆运输具备指定的泥浆专用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所有车辆应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上牌,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全市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车身标识应符合《嘉兴市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和运输规范》和各县(市、区)要求统一,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须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的规定,并按规定标准安装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运输船舶要求另行规定。
七、注册单位应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应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和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证。
八、每辆车除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购买商业保险额应不少于300万元。
九、非嘉兴籍驾驶员需在运输单位所在地办理暂住证并换领嘉兴核发的驾驶证方可驾驶建筑垃圾相关运输车辆;驾驶员要求身体健康且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同等级或以上车辆驾龄3年以上;驾驶人员及驾驶证件不得挂靠。
十、规上企业独立的办公用房(非住宅)不少于300平方米(租赁期不少于3年),停车场不少于1000平方(能容纳不少于10辆运输车辆、租赁期不少于3年,停车场设置应符合县(市、区)要求)。
十一、注册单位股东及管理人员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二、现有工程渣土、泥浆运输单位按此标准重新审核,符合标准的重新核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标准的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毕的不予核发证书。
附件4
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核准申报表
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工程地址 |
|
渣土(泥浆)总量(m3) |
|
现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运载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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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路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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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纳处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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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载车辆号牌(编号) |
如有借用其他单位车辆备注(借用××单位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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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需附材料 |
1、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方案审核表及运输合同(复印件) 2、机动车通行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 3、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桩基现行等其他证明材料 4、消纳点土地用途证明、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及设施设备情况等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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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对 |
1、车辆定位是否正常□ 2、工程监控是否上线□ 3、处置点是否符合要求□ 4、车况(篷布、车顶灯、油漆图案、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编号、车牌是否正常□ 审核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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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
审核人(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5
工程渣土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为规范渣土消纳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到科学布局、合理设置、便捷交通运输、规范管理,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设置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消纳场应建在交通运输便捷处,并尽可能远离居住区、学校、市场、商贸区、水源保护地和基本农田等,防止扰民和污染环境。
2.消纳场应设置围墙(围栏)和大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3米,出入口大门应设有值班室,具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消纳场应建设路网系统、沉淀系统和排水系统,应保证场内车辆行驶便捷和排水通畅。
3.消纳场的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立公示牌、警示牌、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公示牌上应公布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场地负责人、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4.消纳场应具有相应的防尘、照明、消防、监控、门禁系统、称重系统等设施;并在弃土作业区配备相应载重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等应急工具;具有满足运输车辆冲洗的设备及沉淀池,沉淀池定期清淤,向外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具有相应的铺推、碾压等机械和设备。
5.消纳场出入口应安装高清摄像机两台(一台130万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360度球机拍摄洗车池,一台130万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枪机由内向外拍摄大门)视频录像存储时间要求15天以上,循环覆盖;门禁系统要求能识别渣土车辆车牌,能记录并存储15天以上车辆进出信息,应接入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
6.消纳场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并做好工作合账,配备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运输车辆规范安全倾倒。消纳场所堆土高度要符合规划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确保安全,同时不影响周边环境。
7.现场管理人员应查验进场车辆和人员的准运证、营运证、驾驶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并做好合账记录;要督促出场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保持场地及出入口清洁。
8.消纳场无法继续使用时,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提前向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后续管理;因特殊原因暂停使用的,应向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待恢复使用时再提交申请。
附件6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