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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13〕117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既有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除外)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确保公共建筑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工作规定如下:
  一、申领范围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需按本通知规定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申领条件
  (一) 房屋产权人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非房屋产权人进行装饰装修的,应提供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授权委托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进行招投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出具的招标方式审批、核准文件和经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其它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应当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按规定需要监理的工程,监理合同一并报备)。
  (三)有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完成、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单位在组织设计前应确认该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可以加固使用)。
  (四)有保证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对外立面进行装修改造的工程,需征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或改变原规划许可面积的装修工程,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六)对涉及有拆改人防、消防设施或按规定需要人防、消防部门审核的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办理人防、消防审核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程序
  (一) 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可到宁波建设网办事大厅中下载),并附本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发证机关在收到装饰装修申请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相关材料后,按照受理、审核、现场勘验、批准、告知等程序进行。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经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设计承诺书一致。
  (四)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变更等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既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时,不得改变原房屋结构,确有必要拆改结构和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
  (三)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备查,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
  (四)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擅自开工。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8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