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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建〔2015〕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步伐,健全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现就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含其他进城务工人员,下同)的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给予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对已稳定就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各地要抓紧修订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将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要逐步消除户籍差别,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公平享受城镇住房保障。

二、完善农民工住房政策

(二)有计划地向农民工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应加强公租房竣工分配入住管理,在每年竣工分配的公租房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房源定向供应农民工,农民工数量较多的大中城市原则上不低于30%。

(三)制定农民工购房支持政策。各地要通过规划和土地调控,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一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面向农民工销售和出租,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年限上,给予照顾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政策优惠。要逐步放宽农民工购买产权型保障房的限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新建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房源试行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用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住房问题,允许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将农民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

(四)建立完善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并在用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负面清单制度,将未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缴存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进行曝光;要建立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制度,方便农民工购买住房并在贷款额度、年限上给予适当照顾。

(五)研究试行农民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各地可研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农民工自愿的前提下,对于在本地务工的农民工,试行其农村宅基地与城镇住房的置换,逐步推进农房和宅基地社会保障替代品的功能向资产资本功能转化,提高其在城镇购房能力。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

(六)将农民工住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各地每年都应按照一定的比例,专门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农民工居住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向农民工配租。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集中建设供农民工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充分发挥用工单位的主体作用。鼓励用工单位购买或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农民工基本居住需求。引导暂不具备建房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住房租赁补贴,资助其自行租赁住房。

(八)切实改善建筑类企业农民工住房条件。建筑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模式化和规范化管理。尽力在工地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合理、规范设置宿舍、食堂、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建立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等配套生活设施,配备“物业式”清扫保洁,提高工地生活服务质量。

(九)着力改善“城中村”居住环境。对于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要在政府的组织下,建立专门的住房租赁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等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重点面向农民工供应,政府可以从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或地方财政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予适当补贴;要加强对“城中村”房屋出租的监督管理,做好相关服务;要有计划地对“城中村”、老旧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改善居住环境。

(十)探索PPP模式推动农民工公租房建设。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于以PPP模式建设面向农民工供应的公租房项目,除可享受国家投资补助、税费优惠政策外,地方政府还可采取以土地作价入股,并注入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政府一定时期内可不分享收益,只保留资产处置权。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从2015年起,将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目标一并考核。

(十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农民工住房保障专项行动,摸清本地农民工规模、区域分布、职业情况、住房需求状况、收入水平、租金承受能力等相关情况,为制订农民工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推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制订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政策措施,并于7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5日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