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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6〕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部分有效,需要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经信委(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建管局)、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和大气污染防治战略部署,切实抓好全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经信委、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厅经过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组织编制了《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1. 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2. 浙江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清洁生产验收标准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28日

附件1

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为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工程质量,改善人居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大部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存在砂石等原材料露天堆放,生产设备和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废料未能回收利用便直接填埋,强碱性的污泥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便随地堆放等问题。同时,由于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特殊性,多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布局在城郊结合部,有的甚至在城区,厂区内的水泥、粉煤灰等大型储罐林立,生产所用的石子、黄沙、水泥等大宗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运输频繁,道路上抛撒滴漏现象严重,上述情况不仅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严重影响到城市形象和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对预拌混凝土行业进行清洁生产改造,确保行业污染防治水平达到环保新标准的要求,从而为巩固“五水共治”成效和减少我省区域灰霾天气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本方案,使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实现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存储、输送,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全过程的污染控制。预拌混凝土行业大气扬尘控制水平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生产废水实现零排放,生产固废实现综合利用,噪声控制和危险废弃物处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同时,淘汰不符合清洁生产的产能,进一步优化混凝土企业布局,化解过剩产能,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

1. 严格新建项目管理。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以及本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的要求。新建项目选址应避开环境敏感区,远离集中居住区、商业区,并按照本行动方案中清洁生产要求进行建设。

2. 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区域性兼并重组,逐步化解过剩产能,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成本。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切实提高行业整体技术研发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

3. 全面整治非法项目。为重大工程建设配套的临时性混凝土搅拌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对土地使用不符合用地政策、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划、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搅拌站,由所在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住建、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要求拆除设备,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场地土壤进行修复,恢复土地使用性能。

(二)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1. 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以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为导向,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引导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要积极推广应用各项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主要包括:一是物料输送、仓储和搅拌生产等环节采用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信息技术(DCS技术);二是混凝土运输车、泵车采用卫星定位系统;三是车辆冲洗采用节水型的自动控制系统;四是建设砂石分离回用设施、废水处理循环利用设施;五是生产导入ERP管理系统等。

2.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创新

(1) 建设预拌混凝土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选择1家具有较强技术实力、市场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本地区预拌混凝土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混凝土产品、生产装备和工艺,以及原材料、能源利用等清洁生产相关的技术创新工作。

(2) 明确主要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提升要求。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会同行业协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根据清洁生产新技术的应用情况,结合预拌混凝土产品需求的市场变化,明确主要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应承担的清洁生产技术提升任务,形成管理部门、生产企业、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互动的技术提升模式。

(3)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与大专院校进行衔接,开设相关建材类专业课程,以及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中心等机构开展预拌混凝土清洁生产、产品研发等各类技术培训,切实加强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3. 促进清洁生产技术交流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通过网站、内部刊物,以及举办技术交流培训等形式,及时发布和提供行业最新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情况。

4. 开展清洁生产评估工作

各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预拌混凝土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制定相应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引导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作,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适时引进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估。

(三)强化污染治理

1. 水污染防治措施

明确排放标准。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废水必须全部循环回收利用,达到零排放要求。各企业应按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严格按标准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

废水清污分流。工艺废水、作业场地及车辆冲洗水、固废堆场渗滤液及有污染的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废水收集管沟渠、收集池、处理池、回用池底部和四周必须进行硬化及防渗漏处理,以防废水渗漏污染环境。

废水分质处理回用。各类污水须分质处理分质回用,根据需要设置预处理工艺,提高回用效率,降低回用成本。

2.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原材料储运和输送过程扬尘防治措施。粉沙状原材料运输必须采用密闭运载工具,防止沿途洒落。砂石等原料堆场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不同规格的砂石设置隔离带分开堆放。厂区内物料应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含码头到料库的物料输送),如需叉车、铲车等搬运输送的,各项操作应在封闭场所内进行,并应采取密闭措施或相应的抑尘措施。输送过程原辅材料的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必须配备有效的捕集装置和袋式除尘器。

生产过程粉尘产排点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各粉尘产排点,必须配置相应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设施运行完好率必须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要求。

厂区和厂界扬尘防治措施。厂区道路和场地,除绿化区域之外,其余的地面应实施硬化,破损地面应及时修复。企业应根据企业厂区布局情况,因地制宜种植有抑尘功能的乔木或灌木等植被防护带。

产品运输和使用过程扬尘防治措施。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厂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置车辆冲洗装置,保证出入车辆车身干净,车身上的标识和车牌号码清晰可见;运输途中不得有物料抛冒滴漏。

3. 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的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维修产生的废油、各类含油废弃物、废化学品包装物等危废必须严格按照危废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它不属于危废的生产固废分类收集、分类回用或综合利用,妥善贮存、安全运输、不得随意向环境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4.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固定噪声源如搅拌机、皮带机、砂石分离机、空气压缩机等应采取减噪、隔噪措施,降低噪声贡献值;流动噪声源如汽车、叉车等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区域隔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贡献值;厂区通过合理区划、区域隔离、加强绿化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区和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要求。

(四)规范清洁生产管理

1. 建立清洁生产工作制度

建立切实有效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减少生产过程、储运过程物料的抛冒滴漏、噪声和扬尘,保证厂区和厂界各项指标达标排放,减少对厂区职工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各企业要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断提高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的清洁生产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从源头节约能源资源,削减各类污染物产生。

2. 提高内部环保管理能力

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按照环保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环保台账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帐);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三级用能、用水计量和环保管理;要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实施计划

(一)制订计划

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经信、建设、环保等部门,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清洁生产基本情况梳理排查,并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本市具体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各企业实施时间、改造方案等相关内容。具体时限及工作要求如下:

1. 2016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1–3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并建立本市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省商务厅联合经信委、住建厅、环保厅等部门对各市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进行授牌。

2. 2017年底前,完成对非法混凝土搅拌站的查处工作;完成清洁生产改造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

3. 2018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工作。

实施计划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经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实施计划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要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具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改造提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督促企业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

(三)考核验收

对于完成改造提升的企业,按照“达标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牵头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企业,由省商务厅联合经信委、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进行通报,并授予“示范企业”或“达标企业”称号。对未通过验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省商务厅、经信委、住建厅、环保厅联合组建全省推进预拌混凝土清洁生产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政策制定、工作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政策制订、工作协调和落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推进行业清洁生产对水污染治理、大气扬尘防治的重要作用,为实施提升行动创造良好的氛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省绿色产业发展促进会等相关协会的作用,做好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培训工作。

(三)加强专家咨询

组织做好预拌混凝土企业清洁生产的专家咨询、指导等服务工作。专家团队由从事清洁生产技术与管理、装备制造、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研究等专业人员组成,由省绿色产业发展促进会和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发展协会共同推荐。

(四)加强政策引导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衔接,争取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对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改造企业的补助,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环保专项资金对清洁生产改造的支持。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及时做好企业清洁化生产改造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五)依法实施监管

对未在规定时期内完成清洁生产改造工作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经信、建设、环保等部门进行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各级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日常环保监督监测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2


浙江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清洁生产验收标准


类别

序号

判断依据

条件类型

验收 打分

验收说明

项目

建设

相关

政策

符合性

1

符合城乡规划

强制性条件

2

符合本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3

使用土地的性质符合相关的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要求

4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5

取得相应生产资质

6

生活区和办公区应分布在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厂区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区布置,分布合理

引导性条件 

  

7

厂区绿化面积达到10%以上

清洁

生产

条件

8

所有运输车辆不属于淘汰黄标车范围

强制性条件



9

预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正常运行

10

建有专门的搅拌车、泵车冲洗台,位置分布合理

类别

序号

判断依据

条件类型

验收 打分

验收说明

清洁

生产

条件

11

配备有混凝土砂石分离机,对废混凝土进行砂石分离清洗,分离后的砂石回收,污水进入废水处理回收系统

强制性条件


12

液体外加剂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并有防沉淀、防渗漏装置措施


13

砂石堆料场粗细骨料分隔堆放、地面硬化并确保排水通畅,对计量电子元件及气动元件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潮保护


14

搅拌机下料口设有防喷溅设施和二次放料装置,下料口旁边的三面墙壁贴光面瓷砖,并有水淋装置,确保下料过程中溅出的混凝土浆料随水流入污水池


15

原有企业:按国家时间期限要求淘汰落后设备


新建企业:所有配套的变压器、电机、水泵、空压机、照明灯具等均不属于国家淘汰目录产品和地方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装备★


16

黄沙、石子等粉沙状原材料采用密闭方式运输,防止沿途洒落


17

粉料卸料使用场内固定空压机,不用随车空压机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

强制性条件


18

企业生产导入ERP管理系统★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19

物料输送、仓储和搅拌生产等环节采用分散控制集中管理信息技术(DCS技术)★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类别

序号

判断依据

条件类型

验收 打分

验收说明

清洁

生产

条件

20

搅拌站的搅拌层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产生的废水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21

砂石等物料在输送过程中无撒漏现象,生产现场无明显扬尘

引导性条件


22

预拌混凝土在装车、运输过程无跑冒滴漏现象

23

采用低能耗、低排放、低噪声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

24

采用抓斗上料,取代装载机,降低生产过程的噪音和粉尘

25

在搅拌站的皮带传输机、搅拌主机和卸料口等部位安装实时监控系统

废水

处理

26

建有独立的收集池、处理池、回用池等生产废水处理回用系统

强制性条件 


27

废水收集、处理和回用池等均实施防渗漏措施,防范废水渗漏的风险

28

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经试验验证后,合理安全的用于生产中

29

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沟和管道、能够把厂区内的雨水、废水等全部有效地收集到废水处理回收系统


30

厂区实施有效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回用,含油废水单独收集处理和回用

31

建有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2

建有雨水收集和回用设施★ 

原有企业:

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

强制性条件

类别

序号

判断依据

条件类型

验收 打分

验收说明

粉尘和

噪声

处理

33

搅拌站(楼)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必须完全封闭,采光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不可开启式,主操作室应密封严密与主站空间隔离

强制性条件

34

搅拌站(楼)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必须实施封闭,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35

砂石堆料场、配料计量仓斗及输送皮带系统(含码头到料库的物料输送)等完全封闭,以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

36

粉尘收集处理用布袋除尘方式,配置的环保设备处理能力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37

有组织排放的排气筒应设置粉尘永久采样孔和采样测试平台

38

厂区大门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轮、罐体、料斗及斜槽等进行冲洗,避免脏车出厂

39

料场配置收尘或喷淋装置以降低粉尘污染★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固废

处置

40

设备车辆维修产生的废油、含油固废、废化学品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强制性条件

41

沉淀废渣和废弃混凝土的临时堆场底面和四周必须实施硬化和防渗漏处理,并设置滤液的收集沟,收集后滤液直接回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处理

42

废弃混凝土应及时通过砂石分离机回收利用或成型为混凝土制品的方式进行综合利用或回用,回用率必须达到100%

43

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排水沟定期清理出来的沉淀渣必须回收利用或作为回填材料,去向必须明确,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类别

序号

判断依据

条件类型

验收 打分

验收说明

固废

处置

44

配置有小型预制构件成型设备和压滤机★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环境

应急

和环境管理

45

环境监测工作符合环保监测标准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的相关内容要求

强制性条件


46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齐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排放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47

厂区配套事故应急池,容积应能容纳4h以上的废水量,配备纳管污水和清下水排放紧急切断系统★

原有企业:引导性条件


新建企业:强制性条件

清洁

生产

评价

量化

指标

48

废水回收利用率达到100%

强制性条件 

49

砂石回收利用率达到100 %

50

产品质量合格保证率达到 100 %

51

原材料中水泥被矿粉和粉煤灰替代率 > 25 %

引导性条件

52

原材料中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不包括矿粉和粉煤灰)

53

单位产品新鲜水用量 <150kg/m3

54

产品强度标准差<4.0 MPa

55

产品出厂检验一次合格率 >96 %

说明:

1. 条款分强制性、引导性条件2类。其中对现有企业的强制性条件35条,引导性条件20条;对新建企业的强制性条件43条,引导性条件12条。

2. 每条款分值为2分,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须满足所有强制性条件,其中示范企业的综合评分须达到100分以上。

3.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参考本标准执行。

4. 淘汰设备、工艺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本)》。

5. 期间,若国家、地方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