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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鄂人社办发〔201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有关条件的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尚未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发放,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同时,省厅将统一印制《就业创业证》发放至各地使用。《就业创业证》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就业创业证》的登记管理使用,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相关要求执行。

《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休学创业的大学生进行发放。离校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休学创业的大学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由所在高校就业机构统一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离校后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发放和管理《就业创业证》,不允许手工发证或另行开发系统。同时,省厅将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方案,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确保《就业创业证》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3月9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