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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当时工作地”,应理解为本人曾经工作过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地。

三、参保人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四、参保人员补缴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对应时间段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补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的本息转移,统筹基金按照规定转移。

五、依据《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职工,按个人账户规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段,在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的城镇企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移,统筹基金按转移时点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负担比乘以12%确定转移比例、以各年度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并转移。

七、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按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调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