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6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大残联发〔2017〕11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印发<大连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
三、时间
2016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2017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2016年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7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四、审核
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五、缴纳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附则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财政局会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
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特此通告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
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31日
审核须知
1、今年审核及征收工作从何日开始到截止?
2016年度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6年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2、我市今年贯彻执行的是哪一个文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 (2016)415号)等规定,制定的《关于印发<大连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 (2016)691号)。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包括?
上一年度注册登记的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安排
残疾人就业,须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我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安置比例是多少?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
5、用人单位的
残疾人职工该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将
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
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
残疾人的,应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录用
残疾人大学生实习在半年以上,且实习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
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该如何认定?
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
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用人单位
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除以12个月。
8、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该如何认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和解释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9、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流程是什么?
1、审核。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同级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2、缴纳。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10、用人单位审核
残疾人职工时需携带什么资料?
应提供《大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本单位在职
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
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社保缴费证明(个人缴费明细)等安置
残疾人的相关凭证。
申请超比例安置
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证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社会保险费缴费表》等相关材料。
11、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报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灾害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市残联、财政部门申报,经市残联部门初审汇总同意,送市财政部门提出综审意见后,市财政、残联部门以正式公函将审批结果反馈市级地税部门,主管地税机关对出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将按规定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并做好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由批准机关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1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14、用人单位多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该如何申请退费?
用人单位因误多缴、重缴保障金的,可在下一年度抵扣应缴保障金金额,或在申报缴纳期结束后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费,退费程序按征收机关正常退费手续办理。
各区市县
残疾人职工审核认定窗口联系方式
区市县 地址 咨询电话
市 本 级 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残联窗口
(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65850265
中 山 区 中山区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313室
(中山区鸣鹤街28号) 82665853
中山区市民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残联窗口 82745209
西 岗 区 西岗区行政服务中心
(西岗区长春路146号) 83690512
沙河口区 沙河口区西安路4号区
(沙河口区残联一楼大厅) 84600672
甘井子区 甘井子区迎客石广场1号
(甘井子区残联二楼201室) 86507469 86560274
旅顺口区 旅顺口区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102室
(旅顺口区孙家街189号) 86390635
金普新区 金州新区
残疾人服务中心
(金州区胜利路419号) 87833500 87833619
普兰店区 普兰店区南山路480号
(普兰店区残联一楼大厅) 39151911 39151912
瓦房店市 瓦房店市残联307室
(瓦房店市前进街金銮路67-1号) 85691787
庄 河 市 庄河市残联401室
(庄河市世纪大街东端) 89825331
长 海 县 长海县残联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51号) 18842859109
长 兴 岛 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711室
(长兴岛长兴路600号) 85281519
花 园 口 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南楼民政科418室 89169026
高 新 区 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2楼6号窗口
(高新区高新街1号) 84791962
保 税 区 保税区管委会3楼行政大厅31号窗口 87180604
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财政局会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职责划分分别解释。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