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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市建综〔2014〕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规划建设部:

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是指在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节能灯具、节水器具、暖通空调设备、热水供应设备(如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等;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四、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原材料进货质量和配比、生产工艺工序、产品出厂质量检验等环节的控制。要建立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和实验仪器,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检定合格,要建立规范完整的检测试验资料台账。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鼓励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积极申报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证书;

五、严禁销售和采购“三无”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建设、施工单位在采购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时应当认真查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不得采购无营业执照或冒用他人产品商标、厂名、厂址及检验报告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鼓励采购和使用具有国家和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证书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六、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进入本市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规定。鼓励建设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

1、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2、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特别是墙体节能保温材料应当明确使用取得省级以上建设科技推广证书的材料;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标准规范对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审查;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浙江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要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查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

5、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把关,对进场材料和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安装,要确保送检的材料和产品与现场使用的材料和产品一致,禁止使用虚假的复验报告;

6、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对送检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严格把关,确保复验报告的真实性。

八、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定点监测、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对监测、抽查、检查结果要在当地的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企业信用档案与不良行为公示(黑名单)制度,对被检查两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列入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企业黑名单,并在网站予以不良行为公示。

九、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企业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制定会员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的产品质量自律和市场自律,反对和制止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9日
来源: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